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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82號

返還信託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黃崑宗王浦傑蘇重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82號

聲請人
參加人
壬○○
相對人
即上訴人
甲○○
即上訴人
戊○○
即上訴人
乙○○
即上訴人
丁○○
即上訴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複代理人
癸○○ 律師
參加人
己○○
參加人
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庚○○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二之㈡「本院補稱」,應予更正為「於本院補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被上訴人主張」項下「㈡本院補稱」之記載(即判決第6頁倒數第12行),為被上訴人庚○○於本院補充之陳述,並非本院之判斷理由,為免誤解,應予更正為「於本院補稱」。

二、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蘇重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82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託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