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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字第167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光秀曾平杉李文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67號

上訴人
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
被上訴人
崧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 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10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18號)提

起上訴,已於98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3月26日下午4時30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曾 平 杉

                   法 官 李 文 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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