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國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國字第8號
- 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錢裕國 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立中正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國立中正大學文學院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藍瀛芳 律師
翁國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國立中正大學文學院與上訴人間之訴訟,准由丁○○承受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代理人者不適用之;另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中正大學文學院之原法定代理人甲○○於本院判決後之98年2月1日已卸任,由丁○○繼任;並由被上訴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其所提出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國立中正大學函各一份在卷可參,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准其承受訴訟,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