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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國字第8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王惠一王浦傑蘇重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國字第8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被上訴人
國立中正大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國立中正大學文學院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瀛芳 律師

      翁國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國立中正大學文學院與上訴人間之訴訟,准由丁○○承受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代理人者不適用之;另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中正大學文學院之原法定代理人甲○○於本院判決後之98年2月1日已卸任,由丁○○繼任;並由被上訴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其所提出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國立中正大學函各一份在卷可參,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准其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蘇重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國字第8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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