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1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蘇清恭張世展蘇重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19號

上訴人
黃○○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
複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地○○
複代理人
宇○○
複代理人
天○○
兼上列二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玄○○ 住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50巷6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壬○○ 住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戌○○ 住台北縣中和市○○里○○路○段312巷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 住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戊○○ 住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 住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子○○ (兼張林月娥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辰○○ (兼張林月娥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卯○○ (兼張林月娥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二十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癸○○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50巷11號
被上訴人
A○○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50巷19號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曜春 律師
視同上訴人 甲○○  住嘉義縣太保市北新里水虞厝210號
兼訴訟代理 癸○○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50巷11號
巳○○  住嘉義市○區○○里○○街97號3樓2
酉○○  住台北縣林口鄉○○村○○路11之1號3F
申○○  住台北縣新莊市○○里○○路276號
未○○  住嘉義縣民雄鄉○○村○○路26號之51
午○○  住台北市○○區○住里○○街7巷2之1號
亥○○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50巷11號
宙○○○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90號
庚○○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68巷10號
寅○○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3號
丑○○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50巷11號
B○○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68巷10號
辛○○  住嘉義縣太保市○○路87巷10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樓申○○」之記載,應更正為「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蘇重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19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