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黃○○
- 訴訟代理人
- 汪玉蓮 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淑文 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複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地○○
- 複代理人
- 宇○○
- 複代理人
- 天○○
- 兼上列二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玄○○ 住同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乙○○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50巷6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壬○○ 住同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戌○○ 住台北縣中和市○○里○○路○段312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丁○○ 住同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戊○○ 住同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己○○ 住同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子○○ (兼張林月娥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辰○○ (兼張林月娥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卯○○ (兼張林月娥之承受訴訟人)
- 兼上列二十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癸○○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50巷11號
- 被上訴人
- A○○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50巷19號
- 訴訟代理人
- 葉榮棠 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曜春 律師
- 視同上訴人 甲○○ 住嘉義縣太保市北新里水虞厝210號
- 兼訴訟代理 癸○○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50巷11號
- 巳○○ 住嘉義市○區○○里○○街97號3樓2
- 酉○○ 住台北縣林口鄉○○村○○路11之1號3F
- 申○○ 住台北縣新莊市○○里○○路276號
- 未○○ 住嘉義縣民雄鄉○○村○○路26號之51
- 午○○ 住台北市○○區○住里○○街7巷2之1號
- 亥○○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50巷11號
- 宙○○○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90號
- 庚○○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68巷10號
- 寅○○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3號
- 丑○○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50巷11號
- B○○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68巷10號
- 辛○○ 住嘉義縣太保市○○路87巷10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樓申○○」之記載,應更正為「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