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6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63號
- 上訴人
- 盤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劉烱意 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永福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文彬 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