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光秀莊俊華李文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13號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上訴人
龍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中「法官曾平杉」之記載,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法官莊俊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莊 俊 華

                 法 官 李 文 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清 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