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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陳光秀莊俊華曾平杉

  • 當事人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 被 上訴 人 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琦勝 律師 林春發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5月6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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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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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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