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陳光秀、莊俊華、曾平杉
- 當事人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 被 上訴 人 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琦勝 律師 林春發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5月6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葉秀珍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