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6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64號
- 上訴人
- 普翔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子○○
- 被上訴人
- 癸○○○
- 被上訴人
- 大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上訴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寅○○
- 被上訴人
-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上訴人
- 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龍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被上訴人
- 丑○○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第一審法院於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已經本院駁回其聲請確定,並發函通知其於十日內補繳上訴費,上訴人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