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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6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丁振昌李素靖吳上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64號

上訴人
普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子○○
被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大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法定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上訴人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己○○
被上訴人
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龍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上訴人
丑○○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第一審法院於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已經本院駁回其聲請確定,並發函通知其於十日內補繳上訴費,上訴人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上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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