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8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82號
- 聲請人
- 參加人
- 壬○○
- 相對人
- 即上訴人
- 甲○○
- 即上訴人
- 戊○○
- 即上訴人
- 乙○○
- 即上訴人
- 丁○○
- 即上訴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哲嘉 律師
- 複代理人
- 癸○○ 律師
- 參加人
- 己○○
- 參加人
- 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國華 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蘇顯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二之㈡「本院補稱」,應予更正為「於本院補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被上訴人主張」項下「㈡本院補稱」之記載(即判決第6頁倒數第12行),為被上訴人庚○○於本院補充之陳述,並非本院之判斷理由,為免誤解,應予更正為「於本院補稱」。
二、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