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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上移調字第8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高明發高明發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城龍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
丙○○
共同代理人
熊家興 律師
相對人
乙○○
代理人
林士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上移調字第8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審: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51號,民國97年12月30日判決),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譯 陳姃姃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共同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相 對 人 乙○○代 理 人 林士龍律師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台幣肆拾捌萬伍仟元(聲請人當庭提出現款交付相對人點收無訛,相對人另立收據交付聲請人收執)。

二、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乙○○無條件同意提存人即聲請人城龍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丙○○)、丙○○取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五七九五號所提存擔保金新台幣壹佰零貳萬捌仟元,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乙○○對提存物之聲明不予保留。

三、受擔保利益人即聲請人城龍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丙○○)、丙○○無條件同意相對人乙○○取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五七0五號所提存擔保金新台幣參拾肆萬參仟元,受擔保利益人即聲請人城龍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對提存物之聲明不予保留。

四、相對人對聲請人其餘之請求均拋棄。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如后:聲 請 人共同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相 對 人 乙○○代 理 人 林士龍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高明發

  書 記 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全龍

               法    官 高明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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