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破抗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陳光秀、李文賢、莊俊華
- 原告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抗字第9號抗 告 人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洪秀一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於原審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下同)96年3月16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處作成 公證書及還款協議書。雙方約定抗告人須依公證書及協議書內容履行,如違約將逕付強制執行。抗告人經催告後仍拒絕履約,相對人只得聲請強制執行,然抗告人所有之不動產早已設定抵押,未經查封之專利權,經鑑價僅值新臺幣(下同)8,304,000元,抗告人另積欠華南金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下稱華南公司)等債權人達247,389,979元,其所有之 資產顯已不足清償債務,而有破產事由存在。又抗告人尚有上開專利未設定抵押權,應足以組成破產財團,負擔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為此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原裁定則以:抗告人積欠如原裁定附表一所示各該債權人之債務達312,769,951元,業據債權人及抗告人陳述明確。而 抗告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財產中,編號1至編號9土地及建物部分經原審民事執行處囑託鑑價後,總價值為36,325,000元,專利部分則為19,680,000元,有各該鑑定報告在卷可稽。附表二不動產編號10、11之建物已遭抗告人拆除,亦有原審民事執行處執行筆錄附卷可佐,此部分之財產不得列入破產財團。至抗告人雖提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下稱企技鑑委會)鑑定報告,表示附表二之4項專利價 值應達303,000,000元。然抗告人所提出之鑑定報告係於91 年間所作成,距今已7年餘,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之時代, 該4項專利之價值必隨時間而遞減。再者,該4項專利經民事執行處以96年度執字第5773號強制執行事件,以底價19,680,000元進行拍賣,因無人應買而流標。顯見該4項專利之價 格應不超過19,680,000元,故抗告人主張該4項專利價值達 303,000,000元尚難憑採。從而,抗告人之資產顯然不足清 償其債務,而有破產事由存在。抗告人附表二不動產編號1 至編號5均分別有債權人華南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合庫公司)所設定之抵押權存在,惟該具別除權之債權人是否行使別除權尚屬未定,縱其等均行使別除權,抗告人尚有附表二不動產編號6至編號9(價值10,450,000元)及專利權(價值19,680,000元)可組成破產財團,應足清償破產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而有宣告破產之實益等語,裁定宣告抗告人破產。 三、抗告意旨略以: ㈠查抗告人之資產並非僅止於原審所認定之不動產及專利權,尚包括「技術團隊擁有的專業技術、Know-How等無形知識資產合理的價值」,其價值經企技鑑委會於91年4月鑑定總值 為303,700,000元。此為抗告人之核心資產價值,此一專業 技術及Know-How可隨時間之演進,發明技術或進化更先進之技術,既可與時俱進而發明不可限量之技術,並依每一發明之技術憑以向世界各國申請專利權,創造無限量之商機及經濟利益。故抗告人已取得之專利權僅係其衍生之經濟價值而已,而此專利權雖會隨著核准之期限逐漸屆至產生價值遞減之情形,然抗告人之核心資產既存在於「專業技術、Know-How等無形知識資產」本身,故其價值不會有所謂必隨時間而遞減之情形,原裁定將抗告人所有之四項專利認為係上開技術團隊擁有的專業技術、Know-How等無形知識資產合理的價值,謂該鑑定報告係於91年間所作成,距今已7年餘,復謂 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之時代,該四項專利權之價值必隨時間而遞減,顯然不明抗告人所有無形資產之特質而有所誤會,殊難甘服。 ㈡再者,原審所認定之四項專利,僅係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准之專利。而其中⑴專利證書號I230038號:化學醬油 製造方法,抗告人在日本國亦以發明名稱:「醬油風調味料的製造方法」取得特許第0000000號特許證;在中華人民共 和國(下稱中共)亦以發明名稱:「醬油及其制造方法」取得證書號第236624號發明專利;其中⑵專利證書號I269664 號「天然物的分離方法及其分離裝置」,在中共亦以發明名稱:「天然物的分離方法及其分離裝置」取得證書號第440618號發明專利;另在中共亦以發明名稱:「枸杞葉處理方法」取得證書號第335012號發明專利,上開由抗告人核心資產所衍生之專利權,均屬抗告人之無形資產,亦尚未予以鑑價,原審貿然認定抗告人之資產不足清償負債,未免率斷而有未洽。 ㈢原審謂上開四項專利權以1968萬元進行拍賣,因無人應買而流標,認其價值不超過1968萬元云云,係因不明四項專利權之特質而有誤會:按上開專利權,縱然取得專利權本身,雖可取得程式,但如無抗告人技術團隊人員之配合,亦無法應用,例如:「天然物的分離方法及裝置」是一個母專利,在20年專利期間,任一天然物在此分離方法,運用不同溫度、壓力,流速調整出有效重要成分及活性,經定性、定量後,可創造出數百個子專利,因此它的價值是無限的。而所謂「裝置」,就是機械設備,此套技術設備可以賣給全世界,即可創造無限商機及利益。正因為生物科技牽涉到核心技術及營業機密,此部分是不公開的,從而若非事先取得經營團隊、技術團隊及領導核心人員之經營及技術支援,是不可能有人會到庭應買的,故不能以上開四項專利權無人應買而推論其價值不超過1968萬元。至相對人即曾多次向抗告人之核心技術團隊林聖富博士尋求支持,配合其取得抗告人之技術及經營權,故其在抗告人剛取得上開四項專利權同時,即聲請法院查封拍賣,專利權一經查封,抗告人即無從使用專利權創造利潤,彌補研發階段之成本支出,自帳面上觀之,自然就處於虧損狀態而有資產小於負債之情形。又本件上開四項專利權,雖經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淵公司)鑑價建議拍賣底價1968萬元。惟依華淵公司之估價人員陳聯興、吳周燕之學經歷觀之,顯然就無形資產之估價經驗不足,難以勝任評估本件抗告人之上開無形資產,是渠等所為之估價,顯不足採。又抗告人上開四項專利:⑴「苧麻甘A及其單 離方法」,專利權期限至2020年4月16日。⑵「苧麻甘B及其單離方法」,專利期限至2020年4月16日。⑶「天然物之分 離方法及其分離裝置」,專利權限制至2023年5月27日。⑷ 「化學醬油製造方法」,專利權期限至2022年12月4日,所 享有之專利期間,均至少尚有10年以上,單在中華民國境內,每項專利權之產值,依市場面及收益面所計算之營利價值,不可能低於500萬元。又上開四項專利權,除化學醬油製 造方法係在94年間取得專利權,其餘3項專利均係在96年間 取得,亦即抗告人從投入資金及人力成本研發技術,剛取得專利權,正要收成以創造公司營收利益之際,96年間隨即遭全部查封拍賣,而無從透過市場機制發揮營收效益取得利潤,原審未評估抗告人取得之專利權若未被查封凍結,在市場上可預期創造之利潤計入其價值,殊屬可議。 ㈣另就卷附中華徵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大任於97年11月4日 所製作之「專利權暨股權價值評估意見書」而言,顯然低估抗告人之資產,茲分述如下: ⒈就評價人蔡大任之資歷而言,其為輔仁大學社會學系學士,美國加州州立大學企業管理碩士,其所學核與鑑定無形資產之專業知識無關,並非專業人才。縱然其曾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委辦臺灣技術交易整合服務中96年無形資產人才培訓進階班結業並通過考試」之資格,然此僅係短期培訓性質,且屬紙上作業之培訓方式,縱然通過考試,非但不能認為已具有專業才能,更可認定其並無鑑定本件無形資產方面之學經歷,其所為之鑑定意見已難憑信,合先敘明。 ⒉如上開意見書所載「本次評估因資料侷限與特性,故本報告書主要採用實質選擇權法等財務模型進行評估」,既然資料侷限,可見其評估依據僅係依抗告人現有之財務結構,作形式判斷而已,已然失實。又既然主要採用「實質選擇權法等財務模型進行評估」,而未就市場面及收益面進行評估,亦即未就抗告人上述核心價值資產,可衍生創造之技術發明專利之發展性,更屬失實。 ⒊從而,抗告人之「技術團隊擁有的專業技術、Know-How等無形知識資產」早已鑑定具有高達303,700,000元之價值,且 隨著時間演進,發明技術創造之專利權會隨著逐漸增加,且可向世界各國申請專利,所衍生無限商機及利潤之特性,其價值只有日增而無日減之道理,且上開4項專利權均尚有10 年以上之存續期間,其在10餘年可創造之商機及市場利益,豈可僅以所謂「實質選擇權法等財物模型進行評估」而低估上開四項專利權之價值。 ⒋上開意見書評估抗告人之股權價值尚有229,349,000元,不 論是否有低估之情形,依原審所認抗告人之負債為312,769,951元,其中相對人所陳報之債權為115,094,800元,此部分債權尚在涉訟中,扣除此一債權,本件實際債權僅197,675,151元,則抗告人之資產尚高於負債,縱認此一債權存在, 惟其中57,547,400元屬約定之違約金性質,相對人尚得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如經酌減後,相對人之債權應在6000萬元左右,則形式上抗告人之負債約僅高於資產2000餘萬元,若再將抗告人上開嚴重遭低估之無形資產計入,抗告人實質上之資產應遠高於負債,不符合破產之要件。且如讓抗告人業已取得之專利權透過市場面營運,將來可預期之收益,應足以清償債務,對債權人有絕對之利益。反之,若以破產程序處理債務,則抗告人所有之「技術團隊擁有的專業技術、Know-How等無形知識資產」之價值將等同於「零」,是否足以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已有疑義,縱足以支應破產財團費用,亦所剩無幾,則債權人可經由破產程序取償者,應尚不足百分之一,對債權人而言,並無實益。 ㈤全世界之生技公司在研發階段都是在燒錢,而抗告人從事研發11年,除了1998年至2007年研發成果並取得多項專利權外,2009年又成功研發「酒類的熟成方法」技術,並已向38個國家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查酒產業乃全球營業額最高之產業,抗告人研發團隊又創造出全球唯一且最有效率口感最醇香之新技術,此套技術可大幅提昇農業及酒類產值,未來將代表台灣走入國際酒品市場,此項專利是全球必爭之產業,價值超過幾百億美元,抗告人之資產絕對大於負債,原裁定未加以評估及鑑定抗告人在其他國家之專利,顯有率斷。 ㈥按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專利申請權,不得為質權之標的。以專利權為標的設定質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該專利權。專利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按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以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108條、第109條定有明文。本件依抗告人與相對人所簽定之還款協議書第3條及第4條之約定,顯見兩造就上開四項專利權已有設定質權之合意,則相對人即為有別除權之人,是其在未就質物拍賣受償前,並非破產債權人,原審未察,遽為抗告人破產之宣告,亦有不合。爰請求:原裁定廢棄,相對人在原審之聲請駁回等語。 四、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不受當事人主張、聲明之拘束,亦為破產法第63條第2 項所明定。而所謂不能清償債務,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資力,對於已屆清償期,且已受請求之債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可預見其為一般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態之謂。又所謂停止支付者,係指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表示不能支付一般金錢債務意旨之行為而言,若債務人僅給付遲延,或僅一時的支付困難,尚非不能清償債務,即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原因。又債務人之財產價值是否足堪清償其債務,除參酌債務人不動產之有無及其價值為認定外,尚須考量債務人之其他財產、信用、能力等情。 五、經查:本件抗告人積欠如原裁定之附表一所示各該債權人之債務達312,769,951元,業據債權人及抗告人陳述明確。而 抗告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財產中,編號1至編號9土地及建物部分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囑託鑑價後,總價值為36,325,000元,專利部分則為19,680,000元,固有各該鑑定報告在卷可稽。惟上開專利權部分係債權人乙○○聲請原審法院96年度執字第577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鑑價結果,受囑託鑑定單位即華淵公司之鑑價範圍僅為抗告人於台灣地區已取得四項專利權之最低拍賣底價,而關於抗告人所取得如原裁定附表二所示之專利權,其中:⑴專利名稱「化學醬油製造方法」,抗告人除於台灣地區取得專利權外,尚於韓國、日本及中國大陸取得專利權。⑵專利名稱「天然物之分離方法及其分離裝置」,抗告人除於台灣地區取得專利權外,尚在中國大陸亦取得專利權等情,有華淵公司之鑑價報告書附於執行卷可稽(見該鑑價報告書第49至51、59、83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強制執行執行卷宗核閱無誤,可見上開鑑價報告並未就抗告人於其他國家所取得之專利權予以全面性之鑑價,自難據以評定抗告人上開專利權之總價值,乃原審未遑詳查徒以上開因強制執行所為之最低拍賣鑑價結果遽認抗告人上開專利權之價值為19,680,000元,已欠妥適,究竟抗告人取得之專利權總價值如何?是否應包含抗告人「技術團隊擁有之專業技術、Know-How等無形知識資產」等價值 ?即有再予調查之必要。況抗告人於台灣地區取得系爭四項專利權後,仍陸續研發,並以「酒類的成熟方法」申請專利,現正審查中等情(見本院卷附抗告人98年8月11日理由補 充2狀之附件1),亦據抗告人提出專利申請文件在卷,足見抗告人公司是否仍具有生技研發之能力,此項無形資產預期收益為何?是否應列入抗告人清償能力之考量?均不無疑問。原審疏未就抗告人此項無形資產之價值及因上開專利權所衍生之可期收益調查斟酌,亦有未洽。抗告人執上揭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審酌事實認定之審級利益,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發回原審更為妥適之處理。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 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出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吳銘添 【附記】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 :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原裁定附表一: ◎債務人之債權人財產清冊 ┌───┬────────┬───────┬────┬──────┐ │ 編號 │債 權 人 名 稱 │ 債 權 本 金 │性質 │ 依 據 │ │ │ │ (新臺幣) │ │ │ ├───┼────────┼───────┼────┼──────┤ │ 01 │雲林縣稅務局 │2,138,739元 │稅款 │債權人陳報 │ ├───┼────────┼───────┼────┼──────┤ │ 02 │乙○○ │115,094,800元 │不當得利│債權人陳報 │ │ │ │ │價金返還│ │ ├───┼────────┼───────┼────┼──────┤ │ 03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75,333,000元 │金錢借貸│債權人陳報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4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24,245,451元 │金錢借貸│債權人陳報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5 │行政執行署嘉義行│2,675,655元 │健保費等│債權人陳報 │ │ │政執行處 │ │ │ │ ├───┼────────┼───────┼────┼──────┤ │ 06 │吳宇建 │27,514,711元 │金錢借貸│債務人陳報 │ ├───┼────────┼───────┼────┼──────┤ │ 07 │吳采睿 │5,745,736元 │金錢借貸│債務人陳報 │ ├───┼────────┼───────┼────┼──────┤ │ 08 │蔡慶招 │5,000,000元 │金錢借貸│債權人陳報 │ ├───┼────────┼───────┼────┼──────┤ │ 09 │吳黃玉蘭 │10,864,000元 │金錢借貸│債務人陳報 │ ├───┼────────┼───────┼────┼──────┤ │ 10 │黃耕治 │1,263,000元 │金錢借貸│債務人陳報 │ ├───┼────────┼───────┼────┼──────┤ │ 11 │李義明 │500,000元 │金錢借貸│債務人陳報 │ ├───┼────────┼───────┼────┼──────┤ │ 12 │吳吉田 │11,681,220元 │金錢借貸│債務人陳報 │ ├───┼────────┼───────┼────┼──────┤ │ 13 │聯盛科技股份有限│26,474,660元 │貨款 │債務人陳報 │ │ │公司 │ │ │ │ ├───┼────────┼───────┼────┼──────┤ │ 14 │三立印刷企業股份│461,685元 │貨款 │債權人陳報 │ │ │有限公司 │ │ │ │ ├───┼────────┼───────┼────┼──────┤ │ 15 │友德科技股份有限│815,925元 │貨款 │債務人陳報 │ │ │公司 │ │ │ │ ├───┼────────┼───────┼────┼──────┤ │ 16 │日順儀器有限公司│143,022元 │貨款 │債務人陳報 │ ├───┼────────┼───────┼────┼──────┤ │ 17 │尚堃建材行 │731,460元 │貨款 │債權人陳報 │ ├───┼────────┼───────┼────┼──────┤ │ 18 │長成輕鋼架有限公│140,000元 │貨款 │債權人陳報 │ │ │司 │ │ │ │ ├───┼────────┼───────┼────┼──────┤ │ 19 │威達水處理工程有│255,226元 │貨款 │債權人陳報 │ │ │限公司 │ │ │ │ ├───┼────────┼───────┼────┼──────┤ │ 20 │得榮生物科技股份│151,201元 │貨款 │債務人陳報 │ │ │有限公司 │ │ │ │ ├───┼────────┼───────┼────┼──────┤ │ 21 │景裕磁磚行 │659,216元 │貨款 │債權人陳報 │ ├───┼────────┼───────┼────┼──────┤ │ 22 │智慧財有限公司 │344,663元 │貨款 │債務人陳報 │ ├───┼────────┼───────┼────┼──────┤ │ 23 │華彩影像設計有限│48,122元 │貨款 │債權人陳報 │ │ │公司 │ │ │ │ ├───┼────────┼───────┼────┼──────┤ │ 24 │溢香食品行 │488,459元 │貨款 │債務人陳報 │ ├───┼────────┴───────┴────┴──────┤ │ 總計 │312,769,951元 │ └───┴────────────────────────────┘ 原裁定附表二: ◎債務人之財產目錄: 一、不動產: ┌─┬───────┬───────────────┬───────────┐ │項│不動產(雲林縣│抵押權設定情形順序/ 抵押權人/ │ 鑑定價格 │ │次│東勢鄉○○段)│抵押權設定金額 │(新臺幣) │ ├─┼───────┼───────────────┼───────────┤ │01│1822地號土地 │①華南金/39,600,000元 │10,258,000 元 │ │ │ │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02│1833地號土地 │①華南金/5,280,000元 │6,277,000元 │ │ │ │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03│1834地號土地 │①華南金/52,800,000元 │6,813,000元 │ │ │ │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04│118建號建物 │①華南金/39,600,000元 │2,355,000元 │ │ │ │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05│118-2 建號建物│①華南金/39,600,000元 │172,000元 │ │ │ │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06│118-4 建號建物│無抵押權設定 │8,018,000元 │ ├─┼───────┼───────────────┼───────────┤ │07│118-5 建號建物│闕山嶽/4,000,000元(債權人闕山│730,000元 │ │ │ │嶽表示其債權業已全部清償) │ │ ├─┼───────┼───────────────┼───────────┤ │08│118-6 建號建物│闕山嶽/4,000,000元(債權人闕山│797,000元 │ │ │ │嶽表示其債權業已全部清償) │ │ ├─┼───────┼───────────────┼───────────┤ │09│164 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增│905,000元 │ │ │ │建),無抵押權登記 │ │ ├─┼───────┼───────────────┼───────────┤ │10│118-1建號建物 │①華南金/39,600,000元 │6,602,000元 │ │ │(已遭拆除) │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11│118-3建號建物 │①華南金/52,800,000元 │27,335,000元 │ │ │(已遭拆除) │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 │ │ │ └─┴───────┴───────────────┴───────────┘ 二、專利權: ┌─┬─────┬───────────┬───────┐ │項│專利證書號│專利名稱/評價模型 │華淵鑑定股份有│ │次│ │ │限公司之鑑價報│ │ │ │ │告(新臺幣) │ ├─┼─────┼───────────┼───────┤ │01│I274748 │苧麻苷A及其單離方法 │區間價格 │ ├─┼─────┼───────────┤5,950,000元~ │ │02│I274759 │苧麻苷B及其單離方法 │33,410,000元。│ ├─┼─────┼───────────┤建議拍賣底價 │ │03│I269664 │天然物之分離方法及其分│19,680,000元 │ │ │ │離裝置 │ │ ├─┼─────┼───────────┤ │ │04│I230038 │化學醬油製造方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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