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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5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王惠一蘇重信林永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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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三00八九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六十三號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起97年度訴字第725 號異議之訴訴訟,現上訴本院審理中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原法院97年度執字第30089 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上揭執行卷宗,並參酌本院案卷後,認為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酌定如主文所示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林永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素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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