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6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丁振昌吳上康李素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0號

聲請人
乙○○

            1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己○○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98年上易字第13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在必要共同訴訟之同造當事人中,祇須其中一人向有資力,即不備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98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聲請人並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然該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及原審共同被告戊○○、甲○○、庚○○○、丁○○、丙○○係共同繼承被繼承陳木火所有坐落嘉義縣水上鄉○○○段247之1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484分之393,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且主張渠六人分得之土地保持公同共有,是於該事件之訴訟標的無論辦理繼承登記或分割對共同繼承人即聲請人、戊○○、甲○○、庚○○○、丁○○、丙○○必須合一確定即為必要共同訴訟。則本件當事人間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必須以共同繼承人全體有無資力而定之。本件聲請人以其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固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附卷可參。然查依本院調閱聲請人及共同繼承人戊○○等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聲請人名下固無財產,但共同繼承人戊○○有四筆財產約值新台幣1,132,542元、丙○○有財產13筆約值1,438,822元,足見聲請人與其共同繼承人之同造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並非無資力之人,自不備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又聲請人雖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惟聲請人既有上開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但書規定,仍不應准許其訴訟救助,而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6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