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丁振昌、李素靖、高明發
- 當事人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裕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 被 上訴 人 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昆玉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26日下午4時15分在 本院民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明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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