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34號
- 上訴人
- 王文良
- 上訴人
- 江碧雲
- 上訴人
- 許惠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聯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朝琴律師
- 被上訴人
- 欣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新浮
- 訴訟代理人
-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2月2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重上字第34號
林士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2月2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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