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陳光秀、李文賢、莊俊華
- 當事人臺灣熱傳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臺灣熱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上訴人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800,200元(即 2,740,060+3,060,140=5,800,2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7,7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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