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陳光秀李文賢莊俊華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臺灣熱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臺灣熱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上訴人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800,200元(即 2,740,060+3,060,140=5,800,2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7,7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吳銘添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