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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重抗字第66號

聲請管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黃崑宗王浦傑蘇重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抗字第66號

抗告人
即義務人玉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抗告人
甲○○○
代理人
曾 柏 暠 律師
相對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
法定代理人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管收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漏載「代理人曾柏暠律師」,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蘇重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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