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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18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丁振昌林永茂李素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88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被上訴人
生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 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李素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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