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18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88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盛鐸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強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 律師
- 被上訴人
- 生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清河 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8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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