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21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丁振昌高明發李素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15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提起追加之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反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則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反訴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甲○○應將民國(下同)97年3月28日辦理蔡笑之住址更正登記向鹽水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一情,經審判長於99年3月9日當庭裁示上訴人應於5日內繳納追加之訴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上訴人於命補正期間即自99年3月9日至同年月15日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按。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追加之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素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215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