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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40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陳光秀莊俊華曾平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40號

上訴人
宏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被上訴人
聚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 律師

      丙○○

      乙○○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指定於98年12月2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曾平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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