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4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宏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厚誠 律師
- 被上訴人
- 聚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曾柏暠 律師
丙○○
乙○○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指定於98年12月2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