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5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台新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三00八九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六十三號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起97年度訴字第725 號異議之訴訴訟,現上訴本院審理中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原法院97年度執字第30089 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上揭執行卷宗,並參酌本院案卷後,認為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酌定如主文所示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