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股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王文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34號 上 訴人 王文良 江碧雲 許惠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律師 複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上訴人 欣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新浮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2月2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曾平杉 法 官 莊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謝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