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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34號

請求返還股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光秀曾平杉莊俊華

上訴人
王文良
上訴人
江碧雲
上訴人
許惠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律師
複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上訴人
欣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新浮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2月2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曾平杉

法 官 莊俊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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