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千宇碩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津禾旺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 列兩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住嘉義市○區○○里○鄰○○○街9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陳珍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