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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80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吳上康李素靖陳珍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80號

上訴人
千宇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津禾旺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住嘉義市○區○○里○鄰○○○街9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陳珍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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