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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丁振昌林永茂曾平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33號

上訴人
張坤和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陳虹龍
訴訟代理人
黃錦先
訴訟代理人
陳秋蒼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蔡俊章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被上訴人
曾佐治
被上訴人
呂世央
被上訴人
潘煜烽
被上訴人
王家生
被上訴人
陳錫原
被上訴人
邱丁枝
被上訴人
林松皮
被上訴人
鄭光明
被上訴人
洪啟庭
被上訴人
國軍高雄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宗泓
訴訟代理人
龔一甫
被上訴人
王永全兼蔡梅香.
被上訴人
陳定乾
被上訴人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仁
被上訴人
石秀華
被上訴人
臺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朝樞
被上訴人
湯寶隆
被上訴人
臺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天性
訴訟代理人
顏國鉉
被上訴人
蔡政諺
被上訴人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必成
被上訴人
蕭仲廷
被上訴人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天性
訴訟代理人
陳秋香
被上訴人
曹敏吉
被上訴人
陳中光
被上訴人
黃明賞
被上訴人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上訴人
彭奕峰
被上訴人
楊嘉裕
被上訴人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被上訴人
陳勇仁
被上訴人
吳政男
被上訴人
王淑芬
被上訴人
吳耀坤
被上訴人
台灣新聞報社
法定代理人
呂南興
被上訴人
鍾錦榮
被上訴人
王聲樂
被上訴人
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均
被上訴人
民眾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櫻
被上訴人
陳明哲即陳仁文.
被上訴人
林信一
被上訴人
劉瑞雄
被上訴人
鍾蝶起
被上訴人
陳虹龍
被上訴人
洪勝堃
被上訴人
王振龍兼蔡梅香之.
被上訴人
王惠仙兼蔡梅香之.
被上訴人
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天性
被上訴人
林錫淵

      李台名

      黃永熹

      唐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5日本院所為99年度重上第33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當事人欄內「被上訴人台灣新聞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坤明」、「住址台北市大安區○○○路○段76號1樓」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上訴人台灣新聞報社」、「法定代理人呂南興」、「住址高雄市苓雅區○○○路3號」。

二、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設台東市○○街1號」、「法定代理人侯承伯住同上」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曾平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秀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上訴人                │   上訴人主張之侵權事實     │     上訴人主張之證據       │
├──┼────────────┼──────────────┼──────────────┤
│一  │高雄市警察局            │一、左列被上訴人高雄市警    │⒈91年3月18日被上訴人王永全 │
│    │洪勝堃                  │    察局、洪勝堃、曾佐治    │  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
│    │曾佐治                  │    、呂世央、潘煜烽、鄭    │  局所作之調查(偵訊)筆錄。│
│    │呂世央                  │    光明於91年3月18日分     │⒉91年3月18日國軍高雄總醫院 │
│    │潘煜峰                  │    別為高雄市警察局局長    │  開具被上訴人王永全眼部受傷│
│    │鄭光明                  │    、苓雅分局局長、福德    │  之診斷證明書。            │
│    │                        │    派出所所長、警員,上    │⒊91年3月18日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    述五人教唆上訴人之鄰    │  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刑字第  │
│    │                        │    居王永全攻擊上訴人,    │  5323號解送人犯報告。      │
│    │                        │    俟上訴人實施正當防衛    │⒋91年3月18日上訴人高雄地方 │
│    │                        │    反擊後,被上訴人王永    │  法院檢察署之訊問筆錄。    │
│    │                        │    全即佯稱受傷並前往國    │⒌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羈字  │
│    │                        │    軍高雄總醫院驗傷,由    │  第492號押票。             │
│    │                        │    該院之眼科醫師洪啟庭    │⒍被上訴人王惠仙於高雄市政  │
│    │                        │    出具不實之驗傷診斷書    │  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所作之調  │
│    │                        │    ,進而持該不實之驗傷    │  查(偵訊)筆錄。          │
│    │                        │    診斷書於同日上午6時     │⒎91年4月2日國軍高雄總醫院  │
│    │                        │    20分前往福德派出所誣    │  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開立被  │
│    │                        │    告上訴人傷害,使被上    │  上訴人王惠仙眼睛化學性灼  │
│    │                        │    訴人呂世央未依刑事訴    │  傷之診斷證明書。          │
│    │                        │    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所    │⒏被上訴人蔡梅香於高雄市政  │
│    │                        │    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    │  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所作之調  │
│    │                        │    率領警消20餘名,毀損    │  查(偵訊)筆錄。          │
│    │                        │    上訴人位於高雄市建國    │⒐國軍高雄總醫院開具被上訴  │
│    │                        │    一路62巷40弄4之4號5     │  人蔡梅香眼睛化學性灼傷之  │
│    │                        │    樓之住所鐵、木門、傢    │  診斷證明書。              │
│    │                        │    具,及律師事務所內之    │⒑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偵  │
│    │                        │    辦公用品,非法逮捕上    │  字第5778號91年4月23日勘驗 │
│    │                        │    訴人,侵害上訴人之肖    │  筆錄、現場勘驗圖及勘驗照  │
│    │                        │    像權、隱私權或以意見    │  片。                      │
│    │                        │    表達侵害名譽權,依民    │⒒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偵  │
│    │                        │    法第195條之規定,應     │  字第5778號、91年度偵字    │
│    │                        │    負損害賠償責任。        │  9420號起訴書。            │
│    │                        │二、被上訴人呂世央於進行    │⒓高雄律師公會92年4月11日   │
│    │                        │    非法逮捕之同時,並召    │  (92)高律九耀字第561號   │
│    │                        │    開記者會,利用不實之    │  函、上訴人律師登錄聲請書  │
│    │                        │    事實誹謗被上訴人,使    │  。                        │
│    │                        │    國內十餘家報社報導此    │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
│    │                        │    不實之消息,損害上訴    │  高市警苓分刑字5323號刑事  │
│    │                        │    人之名譽,所屬機關高    │  案件移送書。              │
│    │                        │    雄市警察局亦應負連帶    │⒕高雄市苓雅區文昌里里長及  │
│    │                        │    賠償責任。              │  里民代表陳情書。          │
│    │                        │                            │⒖聯合晚報、台灣時報、台灣  │
│    │                        │                            │  新聞報、中國時報、台灣新  │
│    │                        │                            │  生報、台灣日報、中央日報  │
│    │                        │                            │  、民眾日報、聯合報、中華  │
│    │                        │                            │  日報、自由時報、中時電子  │
│    │                        │                            │  報誹謗上訴人之不實報導。  │
│    │                        │                            │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90  │
│    │                        │                            │  年12月18日案件調查報告二  │
│    │                        │                            │  份。                      │
│    │                        │                            │⒘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1年3月   │
│    │                        │                            │  15日調查報告。            │
│    │                        │                            │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90  │
│    │                        │                            │  年12月25日案件調查報告。  │
│    │                        │                            │⒚內政部警政署91年1月24日   │
│    │                        │                            │  專案調查報告。            │
│    │                        │                            │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90  │
│    │                        │                            │  年10月23日案件調查報告。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90  │
│    │                        │                            │  年11月5日案件調查報告。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90  │
│    │                        │                            │  年12月19日案件調查報告。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就91年度  │
│    │                        │                            │  高行真紀審391訴00876字第  │
│    │                        │                            │  05890所提之行政訴訟答辯   │
│    │                        │                            │  狀。                      │
│    │                        │                            │91年2月22日上訴人向高雄   │
│    │                        │                            │  市政府提出之訴願書狀。    │
│    │                        │                            │高雄市政府91年訴五字第15  │
│    │                        │                            │  0號訴願會議決定、91年7月  │
│    │                        │                            │  26日高市府訴五字第091003  │
│    │                        │                            │  5364訴願決定書。          │
├──┼────────────┼──────────────┼──────────────┤
│二  │高雄市消防局            │左列被上訴人於91年3月18日上 │⒈91年8月20日拍攝之照片四紙 │
│    │陳虹龍                  │午,毀損上訴人住所鐵、木門  │  。                        │
│    │王家生                  │、傢具,及律師事務所內之辦  │⒉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
│    │陳錫原                  │公用品。侵害上訴人之肖像權  │  於97年度審國字第1號提出之 │
│    │                        │、隱私權或以意見表達侵害名  │  答辯狀。                  │
│    │                        │譽權,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 │                            │
│    │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
├──┼────────────┼──────────────┼──────────────┤
│三  │台灣時報(股)公司      │一、左列被上訴人報社及記者明│⒈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刑事  │
│    │台灣日報(股)公司      │    知被上訴人呂世央提供之文│  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
│    │中華日報(股)公司      │    書為不實之消息,卻仍加以│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  │
│    │聯合報(股)公司        │    刊登,將上訴人對非法逮捕│  度上易字第250號判決。     │
│    │聯合晚報(股)公司      │    之警消人員所實施之正當防│⒊聯合晚報、臺灣時報、臺灣  │
│    │臺灣新生報(股)公司    │    衛,形容成上訴人為攻擊性│  新聞報、中國時報、臺灣新  │
│    │自由時報(股)公司      │    之精神病患,左列被上訴人│  生報、臺灣日報、中央日報  │
│    │中國時報(股)公司      │    等上述作為係為配合被上訴│  、民眾日報、聯合報、中華  │
│    │台灣新聞報社            │    人警方之不法逮捕,侵害上│  日報、自由時報、中時電子  │
│    │民眾日報社(股)公司    │    害上訴人之肖像權、隱私權│  報之報導。                │
│    │民眾報業(股)公司      │    或以意見表達侵害名譽權,│                            │
│    │中央日報(股)公司      │    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應 │                            │
│    │陳定乾                  │    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                            │
│    │石秀華                  │                            │                            │
│    │湯寶隆                  │                            │                            │
│    │蔡正諺                  │                            │                            │
│    │曹敏吉                  │                            │                            │
│    │陳中光                  │                            │                            │
│    │蕭仲廷                  │                            │                            │
│    │黃明賞                  │                            │                            │
│    │彭弈峰                  │                            │                            │
│    │楊嘉裕                  │                            │                            │
│    │陳勇仁                  │                            │                            │
│    │吳政男                  │                            │                            │
│    │王淑芬                  │                            │                            │
│    │吳耀坤                  │                            │                            │
│    │鍾錦榮                  │                            │                            │
│    │王聲樂                  │                            │                            │
│    │林錫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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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邱丁枝                  │一、左列被上訴人等人為警方所│⒈高雄市苓雅區文昌里里長暨  │
│    │林松皮                  │    佈署之線民,常騷擾上訴人│  里民代表陳情書。          │
│    │王惠仙                  │    、破壞上訴人所有之汽車。│⒉行政院衛生署95年9月8日公  │
│    │王永全                  │    91年3月間被上訴人王永全 │  告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
│    │王振龍                  │    先不法攻擊上訴人,俟上訴│⒊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  │
│    │(上訴人另有對被上訴人蔡│    人實施正當防衛反擊後,被│  1450號判決。              │
│    │梅香起訴,被上訴人蔡梅香│    上訴人王永全即佯稱受傷並│⒋上訴人破壞之汽車照片、修  │
│    │於上訴人起訴後,於97年11│    前往國軍高雄總醫院驗傷,│  理汽車之單據12張。        │
│    │月1日死亡,由被上訴人王 │    由該院之眼科醫師洪啟庭出│⒌法務部92年6月26日法檢字   │
│    │永全、王振龍、王惠仙承受│    具不實之驗傷診斷書,進而│  0920802720號函。          │
│    │訴訟)                  │    持該不實之驗傷診斷書於同│                            │
│    │                        │    日上午6時20分前往福德派 │                            │
│    │                        │    出所誣告上訴人傷害,並使│                            │
│    │                        │    媒體大幅報導此不實之新聞│                            │
│    │                        │    ,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按民│                            │
│    │                        │    法第185條,應就上訴人名 │                            │
│    │                        │    譽被侵害之事負連帶賠償責│                            │
│    │                        │    任。                    │                            │
│    │                        │二、被上訴人王振龍教唆被上訴│                            │
│    │                        │    人王永全、王惠仙及蔡梅香│                            │
│    │                        │    等人誣告上訴人,應依民法│                            │
│    │                        │    第185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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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劉瑞雄                  │左列被上訴人於87年8月15日至 │⒈行政院衛生署96年10月24日  │
│    │林信一                  │11月14日、88年8月7日至11月6 │  衛署醫字第0960047897號函  │
│    │鍾蝶起                  │日依警方、報社、記者之不實資│  。                        │
│    │陳明哲                  │料,妨害自由、偽造文書、誹謗│⒉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  │
│    │                        │上訴人。                    │  院之病歷。                │
│    │                        │                            │⒊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於高  │
│    │                        │                            │  雄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9   │
│    │                        │                            │  號訴訟提出之民事答辯狀。  │
│    │                        │                            │⒋省立臺東醫院住院同意書。  │
│    │                        │                            │⒌91年9月25日臺東縣警察局   │
│    │                        │                            │  警秘法字第09109987號函檢  │
│    │                        │                            │  附該局行政訴訟答辯(案號  │
│    │                        │                            │  91年度訴字第00770號)暨   │
│    │                        │                            │  相關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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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國軍高雄總醫院          │一、國軍高雄總醫院眼科醫    │⒈91年3月18日國軍高雄總醫   │
│    │洪啟庭                  │    師洪啟庭、李台名共同    │  院開具被上訴人王永全眼部  │
│    │李台名                  │    製作不實驗傷診斷證明    │  受傷之診斷證明書。        │
│    │                        │    書供被上訴人王永全誣    │⒉91年4月2日國軍高雄總醫院  │
│    │                        │    告上訴人,國軍高雄總    │  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開立被  │
│    │                        │    醫院亦應負連帶賠償責    │  上訴人王惠仙眼睛化學性灼  │
│    │                        │    任。                    │  傷之診斷證明書。          │
│    │                        │                            │⒊國軍高雄總醫院開具蔡梅香  │
│    │                        │                            │  眼睛化學性灼傷之診斷證明  │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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