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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光秀李文賢莊俊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59號

上訴人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錦祥
被上訴人
鑛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43,38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40,3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提出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莊俊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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