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5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錦祥
- 被上訴人
- 鑛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判決後繫屬第三審法院前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並聲請承受訴訟,案經最高法院函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俊鈞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譚宗明,嗣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24日本院判決送達後繫屬第三審裁判前,於同年3月5日變更為黃俊鈞,原法定代理人譚宗明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此有臺北市政府99年3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09981703400號函暨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訴訟程序業據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黃俊鈞聲明承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