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王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上訴人王素娥應送達之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蘇重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