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蘇重信
- 上訴人方秀玲、白家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方秀玲 王素娥 林莉霞 徐蕙玲 馮和妹 王德民 李金燕 高明聰 陳淑真 莊慧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誠斌 上 訴 人 白家駿 楊美娟 黃志安 江美惠 王美秀 郭雅文 黃美麗 黃孟鴻 劉素珍 李捷盛(原名李振國) 顏郁純 3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顏光夫 上 訴 人 黃省達 黃劉秀琴 黃美媛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冠樺(原名陳惠玲) 樓之5 上 訴 人 林曉鈴 林穎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國雄 被 上訴人 葉彩雲 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重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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