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杏如 訴訟代理人 黃祥二 被上訴人 鼎勝峰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永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2月14日下午3時45分許,在本院民 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陳珍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