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丁振昌、李素靖、林永茂
- 當事人張坤和、台灣新聞報業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㈠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張坤和 被 上訴人 台灣新聞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明 被 上訴人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必成 被 上訴人 台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朝樞 被 上訴人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被 上訴人 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天性 被 上訴人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 上訴人 台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天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上訴人欄中:關於「台灣新聞報股份有限公司,設同上,法定代理人張瑞德,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新聞報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76號1 樓,法定代理人陳坤明,住同上」。關於「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設同上,法定代理人王必立,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1段369號,法定代理人王必成,住同上」。關於「台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88號8樓,法定代理人傅朝樞,住同上」之記載,應更 正為「台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里區○○路○段381號 ,法定代理人傅朝樞,住同上」。關於「中國時報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1 號,法定代理人余建新,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街132 號1至7樓,法定代理人蔡衍明,住同上」。關於中央日報,設台北市○○路○段260號,法定代理人詹天性,住同 上」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2段232 號9樓,法定代理人詹天性,住同上」。關於「自由時報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399 號,法定代理人吳阿明,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405 號15樓,法定代理人吳阿明,住同上」。關於「中華日報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市○○街57號,法定代理人詹天性,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市○區○○街57號,法定代理人詹天性,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揭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永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謝素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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