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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0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陳光秀莊俊華曾平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0號

上訴人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被上訴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姜宜君 律師

      胡宗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曾平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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