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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陳光秀莊俊華曾平杉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被上 訴 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姜宜君 律師 胡宗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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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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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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