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陳光秀、莊俊華、曾平杉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上訴人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被上 訴 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姜宜君 律師 胡宗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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