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上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張坤和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虹龍
- 訴訟代理人
- 黃錦先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蒼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俊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忠
- 被上訴人
- 曾佐治
- 被上訴人
- 呂世央
- 被上訴人
- 潘煜烽
- 被上訴人
- 王家生
- 被上訴人
- 陳錫原
- 被上訴人
- 邱丁枝
- 被上訴人
- 林松皮
- 被上訴人
- 鄭光明
- 被上訴人
- 洪啟庭
- 被上訴人
- 國軍高雄總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宗泓
- 訴訟代理人
- 龔一甫
- 被上訴人
- 王永全兼蔡梅香.
- 被上訴人
- 陳定乾
- 被上訴人
-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仁
- 被上訴人
- 石秀華
- 被上訴人
- 臺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朝樞
- 被上訴人
- 湯寶隆
- 被上訴人
- 臺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天性
- 訴訟代理人
- 顏國鉉
- 被上訴人
- 蔡政諺
- 被上訴人
-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必成
- 被上訴人
- 蕭仲廷
- 被上訴人
-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天性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香
- 被上訴人
- 曹敏吉
- 被上訴人
- 陳中光
- 被上訴人
- 黃明賞
- 被上訴人
-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阿明
- 被上訴人
- 彭奕峰
- 被上訴人
- 楊嘉裕
- 被上訴人
-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衍明
- 被上訴人
- 陳勇仁
- 被上訴人
- 吳政男
- 被上訴人
- 王淑芬
- 被上訴人
- 吳耀坤
- 被上訴人
- 台灣新聞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明
- 被上訴人
- 鍾錦榮
- 被上訴人
- 王聲樂
- 被上訴人
- 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均
- 被上訴人
- 民眾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櫻
- 被上訴人
- 陳明哲即陳仁文.
- 被上訴人
- 林信一
- 被上訴人
- 劉瑞雄
- 被上訴人
- 鍾蝶起
- 被上訴人
- 陳虹龍
- 被上訴人
- 洪勝堃
- 被上訴人
- 王振龍兼蔡梅香之.
- 被上訴人
- 王惠仙兼蔡梅香之.
- 被上訴人
- 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天性
- 被上訴人
- 林錫淵
- 被上訴人
- 李台名
- 被上訴人
- 黃永熹
- 被上訴人
- 唐國政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侯承伯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9年3月3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60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等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有關被上訴人個別侵權行為之事實,詳如附表所載),致伊受有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伊之損害並登報道歉。原審判決伊敗訴,伊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編號1至53號應連帶給付上訴人8億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編號19、22、24、28、30、32、36、41、44、45、47等報社應於發行之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還原真象事實之正確報導,並應刊登於各報社頭版上,字體14號,文字數目至少8千字,版面應至少占2/3,並保證以後不再續犯。
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上訴人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前段規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若僅因訴狀內不表明證據,致不知原告所訴事實是否真實者,即不得謂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最高法院著有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必須依據當事人所訴之事實「不經調查」,即可認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應受敗訴之判決者,始足當之。倘依其所訴之事實,尚待法院之調查證據,始能確定該事實之存否,自無上揭規定之適用。
四、經查,原審雖以上訴人起訴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為真實,逕認上訴人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其訴。惟上訴人係主張被上訴人有為如附表所載之侵權行為,侵害其權利,致其受有損害,而依侵權行為法則,訴請被上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依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其援引侵權行為法則訴請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訴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未經審理調查前,尚難逕認上訴人之主張,在法律上係顯無理由而應受敗訴之判決。至於被上訴人等是否確有上訴人所訴之侵權行為事實存在,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則須待法院審理後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始可據以判斷其真偽,尚不得逕謂其提起本件訴訟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原審以上訴人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曾對其為如原判決附表所載之不法侵害行為,遽認上訴人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就此訴訟程序而言,顯有重大之瑕疵。雖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表明,其所提書證已足使本院為實體審理,不需廢棄發回,請求本院為實體判決;惟被上訴人並未表明同意由本院為裁判,為維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宜由原審法院依法調查審認,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以符法制。
結論: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53條、第45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上訴人 │上訴人主張之侵權事實 │上訴人主張之證據 │ ├──┼────────────┼──────────────┼──────────────┤ │一 │高雄市警察局 │一、左列被上訴人高雄市警 │⒈91年3月18日被上訴人王永全 │ │ │洪勝堃 │ 察局、洪勝堃、曾佐治 │ 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 │ │曾佐治 │ 、呂世央、潘煜烽、鄭 │ 局所作之調查(偵訊)筆錄。│ │ │呂世央 │ 光明於91年3月18日分 │⒉91年3月18日國軍高雄總醫院 │ │ │潘煜峰 │ 別為高雄市警察局局長 │ 開具被上訴人王永全眼部受傷│ │ │鄭光明 │ 、苓雅分局局長、福德 │ 之診斷證明書。 │ │ │ │ 派出所所長、警員,上 │⒊91年3月18日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 述五人教唆上訴人之鄰 │ 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刑字第 │ │ │ │ 居王永全攻擊上訴人, │ 5323號解送人犯報告。 │ │ │ │ 俟上訴人實施正當防衛 │⒋91年3月18日上訴人高雄地方 │ │ │ │ 反擊後,被上訴人王永 │ 法院檢察署之訊問筆錄。 │ │ │ │ 全即佯稱受傷並前往國 │⒌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羈字 │ │ │ │ 軍高雄總醫院驗傷,由 │ 第492號押票。 │ │ │ │ 該院之眼科醫師洪啟庭 │⒍被上訴人王惠仙於高雄市政 │ │ │ │ 出具不實之驗傷診斷書 │ 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所作之調 │ │ │ │ ,進而持該不實之驗傷 │ 查(偵訊)筆錄。 │ │ │ │ 診斷書於同日上午6時 │⒎91年4月2日國軍高雄總醫院 │ │ │ │ 20分前往福德派出所誣 │ 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開立被 │ │ │ │ 告上訴人傷害,使被上 │ 上訴人王惠仙眼睛化學性灼 │ │ │ │ 訴人呂世央未依刑事訴 │ 傷之診斷證明書。 │ │ │ │ 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所 │⒏被上訴人蔡梅香於高雄市政 │ │ │ │ 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 │ 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所作之調 │ │ │ │ 率領警消二十餘名,毀 │ 查(偵訊)筆錄。 │ │ │ │ 損上訴人位於高雄市建 │⒐國軍高雄總醫院開具被上訴 │ │ │ │ 國一路62巷40弄4之4號 │ 人蔡梅香眼睛化學性灼傷之 │ │ │ │ 5樓之住所鐵、木門、 │ 診斷證明書。 │ │ │ │ 傢具,及律師事務所內 │⒑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偵 │ │ │ │ 之辦公用品,非法逮捕 │ 字第5778號91年4月23日勘驗 │ │ │ │ 上訴人。 │ 筆錄、現場勘驗圖及勘驗照 │ │ │ │二、被上訴人呂世央於進行 │ 片。 │ │ │ │ 非法逮捕之同時,並召 │⒒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偵 │ │ │ │ 開記者會,利用不實之 │ 字第5778號、91年度偵字 │ │ │ │ 事實誹謗被上訴人,使 │ 9420號起訴書。 │ │ │ │ 國內十餘家報社報導此 │⒓高雄律師公會92年4月11日 │ │ │ │ 不實之消息,損害上訴 │ (92)高律九耀字第561號 │ │ │ │ 人之名譽,所屬機關高 │ 函、上訴人律師登錄聲請書 │ │ │ │ 雄市警察局亦應負連帶 │ 。 │ │ │ │ 賠償責任。 │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 │ │ │ │ 高市警苓分刑字5323號刑事 │ │ │ │ │ 案件移送書。 │ │ │ │ │⒕高雄市苓雅區文昌里里長及 │ │ │ │ │ 里民代表陳情書。 │ │ │ │ │⒖聯合晚報、台灣時報、台灣 │ │ │ │ │ 新聞報、中國時報、台灣新 │ │ │ │ │ 生報、台灣日報、中央日報 │ │ │ │ │ 、民眾日報、聯合報、中華 │ │ │ │ │ 日報、自由時報、中時電子 │ │ │ │ │ 報誹謗上訴人之不實報導。 │ │ │ │ │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90 │ │ │ │ │ 年12月18日案件調查報告二 │ │ │ │ │ 份。 │ │ │ │ │⒘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1年3月 │ │ │ │ │ 15日調查報告。 │ │ │ │ │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90 │ │ │ │ │ 年12月25日案件調查報告。 │ │ │ │ │⒚內政部警政署91年1月24日 │ │ │ │ │ 專案調查報告。 │ │ │ │ │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90 │ │ │ │ │ 年10月23日案件調查報告。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90 │ │ │ │ │ 年11月5日案件調查報告。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90 │ │ │ │ │ 年12月19日案件調查報告。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就91年度 │ │ │ │ │ 高行真紀審391訴00876字第 │ │ │ │ │ 05890所提之行政訴訟答辯 │ │ │ │ │ 狀。 │ │ │ │ │91年2月22日上訴人向高雄 │ │ │ │ │ 市政府提出之訴願書狀。 │ │ │ │ │高雄市政府91年訴五字第15 │ │ │ │ │ 0號訴願會議決定、91年7月 │ │ │ │ │ 26日高市府訴五字第091003 │ │ │ │ │ 5364訴願決定書。 │ ├──┼────────────┼──────────────┼──────────────┤ │二 │高雄市消防局 │左列被上訴人於91年3月18日上 │⒈91年8月20日拍攝之照片四紙 │ │ │陳虹龍 │午,毀損上訴人住所鐵、木門 │ 。 │ │ │王家生 │、傢具,及律師事務所內之辦 │⒉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 │ │陳錫原 │公用品。 │ 於97年度審國字第1號提出之 │ │ │ │ │ 答辯狀。 │ │ │ │ │ │ ├──┼────────────┼──────────────┼──────────────┤ │三 │台灣時報(股)公司 │一、左列被上訴人報社及記者明│⒈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刑事 │ │ │台灣日報(股)公司 │ 知被上訴人呂世央提供之文│ 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 │ │中華日報(股)公司 │ 書為不實之消息,卻仍加以│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 │ │ │聯合報(股)公司 │ 刊登,將上訴人對非法逮捕│ 度上易字第250號判決。 │ │ │聯合晚報(股)公司 │ 之警消人員所實施之正當防│⒊聯合晚報、臺灣時報、臺灣 │ │ │臺灣新生報(股)公司 │ 衛,形容成上訴人為攻擊性│ 新聞報、中國時報、臺灣新 │ │ │自由時報(股)公司 │ 之精神病患,左列被上訴人│ 生報、臺灣日報、中央日報 │ │ │中國時報(股)公司 │ 等上述作為係為配合被上訴│ 、民眾日報、聯合報、中華 │ │ │台灣新聞報(股)公司 │ 人警方之不法逮捕,按民法│ 日報、自由時報、中時電子 │ │ │民眾日報社(股)公司 │ 第185條,應就上訴人名譽 │ 報之報導。 │ │ │民眾報業(股)公司 │ 被侵害之事負連帶賠償責任│ │ │ │中央日報(股)公司 │ 。 │ │ │ │陳定乾 │ │ │ │ │石秀華 │ │ │ │ │湯寶隆 │ │ │ │ │蔡正諺 │ │ │ │ │曹敏吉 │ │ │ │ │陳中光 │ │ │ │ │蕭仲廷 │ │ │ │ │黃明賞 │ │ │ │ │彭弈峰 │ │ │ │ │楊嘉裕 │ │ │ │ │陳勇仁 │ │ │ │ │吳政男 │ │ │ │ │王淑芬 │ │ │ │ │吳耀坤 │ │ │ │ │鍾錦榮 │ │ │ │ │王聲樂 │ │ │ │ │林錫淵 │ │ │ ├──┼────────────┼──────────────┼──────────────┤ │四 │邱丁枝 │一、左列被上訴人等人為警方所│⒈高雄市苓雅區文昌里里長暨 │ │ │林松皮 │ 佈署之線民,常騷擾上訴人│ 里民代表陳情書。 │ │ │王惠仙 │ 、破壞上訴人所有之汽車。│⒉行政院衛生署95年9月8日公 │ │ │王永全 │ 91年3月間被上訴人王永全 │ 告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 │ │王振龍 │ 先不法攻擊上訴人,俟上訴│⒊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 │ │ │(上訴人另有對被上訴人蔡│ 人實施正當防衛反擊後,被│ 1450號判決。 │ │ │梅香起訴,被上訴人蔡梅香│ 上訴人王永全即佯稱受傷並│⒋上訴人破壞之汽車照片、修 │ │ │於上訴人起訴後,於97年11│ 前往國軍高雄總醫院驗傷,│ 理汽車之單據12張。 │ │ │月1日死亡,由被上訴人王 │ 由該院之眼科醫師洪啟庭出│⒌法務部92年6月26日法檢字 │ │ │永全、王振龍、王惠仙承受│ 具不實之驗傷診斷書,進而│ 0920802720號函。 │ │ │訴訟) │ 持該不實之驗傷診斷書於同│ │ │ │ │ 日上午6時20分前往福德派 │ │ │ │ │ 出所誣告上訴人傷害,並使│ │ │ │ │ 媒體大幅報導此不實之新聞│ │ │ │ │ ,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按民│ │ │ │ │ 法第185條,應就上訴人名 │ │ │ │ │ 譽被侵害之事負連帶賠償責│ │ │ │ │ 任。 │ │ │ │ │二、被上訴人王振龍教唆被上訴│ │ │ │ │ 人王永全、王惠仙及蔡梅香│ │ │ │ │ 等人誣告上訴人,應依民法│ │ │ │ │ 第185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 │ ├──┼────────────┼──────────────┼──────────────┤ │五 │劉瑞雄 │左列被上訴人於87年8月15日至 │⒈行政院衛生署96年10月24日 │ │ │林信一 │11月14日、88年8月7日至11月6 │ 衛署醫字第0960047897號函 │ │ │鍾蝶起 │日依警方、報社、記者之不實資│ 。 │ │ │陳明哲 │料,妨害自由、偽造文書、誹謗│⒉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 │ │ │ │上訴人。 │ 院之病歷。 │ │ │ │ │⒊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於高 │ │ │ │ │ 雄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9 │ │ │ │ │ 號訴訟提出之民事答辯狀。 │ │ │ │ │⒋省立臺東醫院住院同意書。 │ │ │ │ │⒌91年9月25日臺東縣警察局 │ │ │ │ │ 警秘法字第09109987號函檢 │ │ │ │ │ 附該局行政訴訟答辯(案號 │ │ │ │ │ 91年度訴字第00770號)暨 │ │ │ │ │ 相關證物。 │ ├──┼────────────┼──────────────┼──────────────┤ │六 │國軍高雄總醫院 │一、國軍高雄總醫院眼科醫 │⒈91年3月18日國軍高雄總醫 │ │ │洪啟庭 │ 師洪啟庭、李台名共同 │ 院開具被上訴人王永全眼部 │ │ │李台名 │ 製作不實驗傷診斷證明 │ 受傷之診斷證明書。 │ │ │ │ 書供被上訴人王永全誣 │⒉91年4月2日國軍高雄總醫院 │ │ │ │ 告上訴人,國軍高雄總 │ 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開立被 │ │ │ │ 醫院亦應負連帶賠償責 │ 上訴人王惠仙眼睛化學性灼 │ │ │ │ 任。 │ 傷之診斷證明書。 │ │ │ │ │⒊國軍高雄總醫院開具蔡梅香 │ │ │ │ │ 眼睛化學性灼傷之診斷證明 │ │ │ │ │ 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