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張坤和 被 上 訴人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陳虹龍 訴訟代理人 黃錦先 陳秋蒼 被 上 訴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蔡俊章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被 上 訴人 曾佐治 呂世央 潘煜烽 王家生 陳錫原 邱丁枝 林松皮 鄭光明 洪啟庭 國軍高雄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宗泓 訴訟代理人 龔一甫 被 上 訴人 王永全兼蔡梅香. 陳定乾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仁 被 上 訴人 石秀華 臺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朝樞 被 上 訴人 湯寶隆 臺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天性 訴訟代理人 顏國鉉 被 上 訴人 蔡政諺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必成 被 上 訴人 蕭仲廷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天性 訴訟代理人 陳秋香 被 上 訴人 曹敏吉 陳中光 黃明賞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 上 訴人 彭奕峰 楊嘉裕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被 上 訴人 陳勇仁 吳政男 王淑芬 吳耀坤 台灣新聞報社 法定代理人 呂南興 被 上 訴人 鍾錦榮 王聲樂 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均 被 上 訴人 民眾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櫻 被 上 訴人 陳明哲即陳仁文. 林信一 劉瑞雄 鍾蝶起 陳虹龍 洪勝堃 王振龍兼蔡梅香之. 王惠仙兼蔡梅香之. 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天性 被 上 訴人 林錫淵 李台名 黃永熹 唐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5日本院所為99年度重上第33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當事人欄內「被上訴人台灣新聞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坤明」、「住址台北市大安區○○○路○段76號1樓」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 上訴人台灣新聞報社」、「法定代理人呂南興」、「住址高雄市苓雅區○○○路3號」。 二、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設台東市○○街1號」、「法定代理人侯承伯住同上」之記 載,均應予刪除。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葉秀珍 附表: ┌──┬────────────┬──────────────┬──────────────┐ │編號│被上訴人 │ 上訴人主張之侵權事實 │ 上訴人主張之證據 │ ├──┼────────────┼──────────────┼──────────────┤ │一 │高雄市警察局 │一、左列被上訴人高雄市警 │⒈91年3月18日被上訴人王永全 │ │ │洪勝堃 │ 察局、洪勝堃、曾佐治 │ 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 │ │曾佐治 │ 、呂世央、潘煜烽、鄭 │ 局所作之調查(偵訊)筆錄。│ │ │呂世央 │ 光明於91年3月18日分 │⒉91年3月18日國軍高雄總醫院 │ │ │潘煜峰 │ 別為高雄市警察局局長 │ 開具被上訴人王永全眼部受傷│ │ │鄭光明 │ 、苓雅分局局長、福德 │ 之診斷證明書。 │ │ │ │ 派出所所長、警員,上 │⒊91年3月18日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 述五人教唆上訴人之鄰 │ 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刑字第 │ │ │ │ 居王永全攻擊上訴人, │ 5323號解送人犯報告。 │ │ │ │ 俟上訴人實施正當防衛 │⒋91年3月18日上訴人高雄地方 │ │ │ │ 反擊後,被上訴人王永 │ 法院檢察署之訊問筆錄。 │ │ │ │ 全即佯稱受傷並前往國 │⒌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羈字 │ │ │ │ 軍高雄總醫院驗傷,由 │ 第492號押票。 │ │ │ │ 該院之眼科醫師洪啟庭 │⒍被上訴人王惠仙於高雄市政 │ │ │ │ 出具不實之驗傷診斷書 │ 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所作之調 │ │ │ │ ,進而持該不實之驗傷 │ 查(偵訊)筆錄。 │ │ │ │ 診斷書於同日上午6時 │⒎91年4月2日國軍高雄總醫院 │ │ │ │ 20分前往福德派出所誣 │ 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開立被 │ │ │ │ 告上訴人傷害,使被上 │ 上訴人王惠仙眼睛化學性灼 │ │ │ │ 訴人呂世央未依刑事訴 │ 傷之診斷證明書。 │ │ │ │ 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所 │⒏被上訴人蔡梅香於高雄市政 │ │ │ │ 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 │ 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所作之調 │ │ │ │ 率領警消20餘名,毀損 │ 查(偵訊)筆錄。 │ │ │ │ 上訴人位於高雄市建國 │⒐國軍高雄總醫院開具被上訴 │ │ │ │ 一路62巷40弄4之4號5 │ 人蔡梅香眼睛化學性灼傷之 │ │ │ │ 樓之住所鐵、木門、傢 │ 診斷證明書。 │ │ │ │ 具,及律師事務所內之 │⒑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偵 │ │ │ │ 辦公用品,非法逮捕上 │ 字第5778號91年4月23日勘驗 │ │ │ │ 訴人,侵害上訴人之肖 │ 筆錄、現場勘驗圖及勘驗照 │ │ │ │ 像權、隱私權或以意見 │ 片。 │ │ │ │ 表達侵害名譽權,依民 │⒒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偵 │ │ │ │ 法第195條之規定,應 │ 字第5778號、91年度偵字 │ │ │ │ 負損害賠償責任。 │ 9420號起訴書。 │ │ │ │二、被上訴人呂世央於進行 │⒓高雄律師公會92年4月11日 │ │ │ │ 非法逮捕之同時,並召 │ (92)高律九耀字第561號 │ │ │ │ 開記者會,利用不實之 │ 函、上訴人律師登錄聲請書 │ │ │ │ 事實誹謗被上訴人,使 │ 。 │ │ │ │ 國內十餘家報社報導此 │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 │ │ │ 不實之消息,損害上訴 │ 高市警苓分刑字5323號刑事 │ │ │ │ 人之名譽,所屬機關高 │ 案件移送書。 │ │ │ │ 雄市警察局亦應負連帶 │⒕高雄市苓雅區文昌里里長及 │ │ │ │ 賠償責任。 │ 里民代表陳情書。 │ │ │ │ │⒖聯合晚報、台灣時報、台灣 │ │ │ │ │ 新聞報、中國時報、台灣新 │ │ │ │ │ 生報、台灣日報、中央日報 │ │ │ │ │ 、民眾日報、聯合報、中華 │ │ │ │ │ 日報、自由時報、中時電子 │ │ │ │ │ 報誹謗上訴人之不實報導。 │ │ │ │ │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90 │ │ │ │ │ 年12月18日案件調查報告二 │ │ │ │ │ 份。 │ │ │ │ │⒘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1年3月 │ │ │ │ │ 15日調查報告。 │ │ │ │ │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90 │ │ │ │ │ 年12月25日案件調查報告。 │ │ │ │ │⒚內政部警政署91年1月24日 │ │ │ │ │ 專案調查報告。 │ │ │ │ │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90 │ │ │ │ │ 年10月23日案件調查報告。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90 │ │ │ │ │ 年11月5日案件調查報告。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90 │ │ │ │ │ 年12月19日案件調查報告。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就91年度 │ │ │ │ │ 高行真紀審391訴00876字第 │ │ │ │ │ 05890所提之行政訴訟答辯 │ │ │ │ │ 狀。 │ │ │ │ │91年2月22日上訴人向高雄 │ │ │ │ │ 市政府提出之訴願書狀。 │ │ │ │ │高雄市政府91年訴五字第15 │ │ │ │ │ 0號訴願會議決定、91年7月 │ │ │ │ │ 26日高市府訴五字第091003 │ │ │ │ │ 5364訴願決定書。 │ ├──┼────────────┼──────────────┼──────────────┤ │二 │高雄市消防局 │左列被上訴人於91年3月18日上 │⒈91年8月20日拍攝之照片四紙 │ │ │陳虹龍 │午,毀損上訴人住所鐵、木門 │ 。 │ │ │王家生 │、傢具,及律師事務所內之辦 │⒉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 │ │陳錫原 │公用品。侵害上訴人之肖像權 │ 於97年度審國字第1號提出之 │ │ │ │、隱私權或以意見表達侵害名 │ 答辯狀。 │ │ │ │譽權,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 │ │ │ │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 ├──┼────────────┼──────────────┼──────────────┤ │三 │台灣時報(股)公司 │一、左列被上訴人報社及記者明│⒈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刑事 │ │ │台灣日報(股)公司 │ 知被上訴人呂世央提供之文│ 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 │ │中華日報(股)公司 │ 書為不實之消息,卻仍加以│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 │ │ │聯合報(股)公司 │ 刊登,將上訴人對非法逮捕│ 度上易字第250號判決。 │ │ │聯合晚報(股)公司 │ 之警消人員所實施之正當防│⒊聯合晚報、臺灣時報、臺灣 │ │ │臺灣新生報(股)公司 │ 衛,形容成上訴人為攻擊性│ 新聞報、中國時報、臺灣新 │ │ │自由時報(股)公司 │ 之精神病患,左列被上訴人│ 生報、臺灣日報、中央日報 │ │ │中國時報(股)公司 │ 等上述作為係為配合被上訴│ 、民眾日報、聯合報、中華 │ │ │台灣新聞報社 │ 人警方之不法逮捕,侵害上│ 日報、自由時報、中時電子 │ │ │民眾日報社(股)公司 │ 害上訴人之肖像權、隱私權│ 報之報導。 │ │ │民眾報業(股)公司 │ 或以意見表達侵害名譽權,│ │ │ │中央日報(股)公司 │ 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應 │ │ │ │陳定乾 │ 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 │ │ │石秀華 │ │ │ │ │湯寶隆 │ │ │ │ │蔡正諺 │ │ │ │ │曹敏吉 │ │ │ │ │陳中光 │ │ │ │ │蕭仲廷 │ │ │ │ │黃明賞 │ │ │ │ │彭弈峰 │ │ │ │ │楊嘉裕 │ │ │ │ │陳勇仁 │ │ │ │ │吳政男 │ │ │ │ │王淑芬 │ │ │ │ │吳耀坤 │ │ │ │ │鍾錦榮 │ │ │ │ │王聲樂 │ │ │ │ │林錫淵 │ │ │ ├──┼────────────┼──────────────┼──────────────┤ │四 │邱丁枝 │一、左列被上訴人等人為警方所│⒈高雄市苓雅區文昌里里長暨 │ │ │林松皮 │ 佈署之線民,常騷擾上訴人│ 里民代表陳情書。 │ │ │王惠仙 │ 、破壞上訴人所有之汽車。│⒉行政院衛生署95年9月8日公 │ │ │王永全 │ 91年3月間被上訴人王永全 │ 告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 │ │王振龍 │ 先不法攻擊上訴人,俟上訴│⒊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 │ │ │(上訴人另有對被上訴人蔡│ 人實施正當防衛反擊後,被│ 1450號判決。 │ │ │梅香起訴,被上訴人蔡梅香│ 上訴人王永全即佯稱受傷並│⒋上訴人破壞之汽車照片、修 │ │ │於上訴人起訴後,於97年11│ 前往國軍高雄總醫院驗傷,│ 理汽車之單據12張。 │ │ │月1日死亡,由被上訴人王 │ 由該院之眼科醫師洪啟庭出│⒌法務部92年6月26日法檢字 │ │ │永全、王振龍、王惠仙承受│ 具不實之驗傷診斷書,進而│ 0920802720號函。 │ │ │訴訟) │ 持該不實之驗傷診斷書於同│ │ │ │ │ 日上午6時20分前往福德派 │ │ │ │ │ 出所誣告上訴人傷害,並使│ │ │ │ │ 媒體大幅報導此不實之新聞│ │ │ │ │ ,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按民│ │ │ │ │ 法第185條,應就上訴人名 │ │ │ │ │ 譽被侵害之事負連帶賠償責│ │ │ │ │ 任。 │ │ │ │ │二、被上訴人王振龍教唆被上訴│ │ │ │ │ 人王永全、王惠仙及蔡梅香│ │ │ │ │ 等人誣告上訴人,應依民法│ │ │ │ │ 第185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 │ ├──┼────────────┼──────────────┼──────────────┤ │五 │劉瑞雄 │左列被上訴人於87年8月15日至 │⒈行政院衛生署96年10月24日 │ │ │林信一 │11月14日、88年8月7日至11月6 │ 衛署醫字第0960047897號函 │ │ │鍾蝶起 │日依警方、報社、記者之不實資│ 。 │ │ │陳明哲 │料,妨害自由、偽造文書、誹謗│⒉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 │ │ │ │上訴人。 │ 院之病歷。 │ │ │ │ │⒊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於高 │ │ │ │ │ 雄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9 │ │ │ │ │ 號訴訟提出之民事答辯狀。 │ │ │ │ │⒋省立臺東醫院住院同意書。 │ │ │ │ │⒌91年9月25日臺東縣警察局 │ │ │ │ │ 警秘法字第09109987號函檢 │ │ │ │ │ 附該局行政訴訟答辯(案號 │ │ │ │ │ 91年度訴字第00770號)暨 │ │ │ │ │ 相關證物。 │ ├──┼────────────┼──────────────┼──────────────┤ │六 │國軍高雄總醫院 │一、國軍高雄總醫院眼科醫 │⒈91年3月18日國軍高雄總醫 │ │ │洪啟庭 │ 師洪啟庭、李台名共同 │ 院開具被上訴人王永全眼部 │ │ │李台名 │ 製作不實驗傷診斷證明 │ 受傷之診斷證明書。 │ │ │ │ 書供被上訴人王永全誣 │⒉91年4月2日國軍高雄總醫院 │ │ │ │ 告上訴人,國軍高雄總 │ 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開立被 │ │ │ │ 醫院亦應負連帶賠償責 │ 上訴人王惠仙眼睛化學性灼 │ │ │ │ 任。 │ 傷之診斷證明書。 │ │ │ │ │⒊國軍高雄總醫院開具蔡梅香 │ │ │ │ │ 眼睛化學性灼傷之診斷證明 │ │ │ │ │ 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