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黃崑宗、蘇重信、羅心芳
- 法定代理人呂大維
- 上訴人陳柏瑞
- 被上訴人嘉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陳柏瑞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被 上 訴人 嘉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大維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黃曉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 74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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