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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43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崑宗蘇重信羅心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43號

上訴人
陳柏瑞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被上訴人
嘉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大維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黃曉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74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羅心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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