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43號
- 上訴人
- 陳柏瑞
- 訴訟代理人
- 何永福 律師
- 被上訴人
- 嘉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大維
- 訴訟代理人
-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黃曉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74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