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劉素居 蔡崑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 複 代 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被 上 訴人 鐘麗玉 劉冬收 劉友聰 劉明星 李錕鎮 劉秀緞 許炳鴻 林峻億 鄭煌達 劉金擇 劉何金蓮 劉家承 兼上 十 人 訴訟代理人 劉隆鎮 被 上 訴人 劉張美惠 許春香 劉改良 黃建民 陳 梅 陳明松 沈秋南 劉陳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茂林 被 上 訴人 黃建賜 樊美惠 林俊亮 王詔璇 劉仁闖 劉林娥 劉許秀梅 劉金城 劉金松 劉張嬌來 劉啟川 劉嘉雄 涂淯傑 劉福枝 李后釧 劉新春 劉金山 游素芬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寶盾 號 被 上 訴人 劉倉喜 何銘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劉嬌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 3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黃建民、黃建賜、王詔璇、樊美惠部分,給付被上訴人李錕鎮超過新台幣貳萬貳仟參佰捌拾元及其利息,給付被上訴人游素芬超過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拾參元及其利息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黃建民、黃建賜、王詔璇、樊美惠、李錕鎮、游素芬在第一審之訴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之負擔,如附表二所示。 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鐘麗玉、許春香、劉改良、黃建民、陳梅、陳明松、沈秋南、劉陳堛、黃建賜、樊美惠、林俊亮、王詔璇、劉林娥、劉許秀梅、劉金城、劉金松、劉張嬌來、劉啟川、劉嘉雄、涂淯傑、劉福枝、李后釧、劉新春、劉倉喜、何銘宗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劉素居與蔡崑元為夫妻,劉素居為訴外人劉鋒銳之女,坐落嘉義縣民雄鄉頂崙村2鄰崙子頂85號 住宅及倉庫(下稱系爭倉庫)為劉鋒銳所有,劉鋒銳於民國(下同)95年7月4日死亡,由劉素居繼承系爭倉庫。上訴人曾於國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國豐公司)擔任鞭炮包裝及環境維護工作,並曾承租國豐公司部分廠房包裝爆竹煙火半成品後銷售,蔡崑元更於94年間參加爆竹煙火監督人初訓班受訓,96年參加複訓班,取得合格證書。其等竟自95年7月23日起至97年7月17日止,將大量爆竹煙火恣意存放於通風不良、散熱不易之系爭倉庫,倉庫內並堆放有紙箱,97年7月17日凌晨3時55分許,當時溫度攝氏27度、相對濕度78%,為高溫潮濕之環境,系爭倉庫通風不良、散熱不易,致倉庫內之爆竹煙火因受潮、受熱或原料因包裝破損混合,產生化學變化釋放熱能而起火自燃、爆炸,更因倉庫內紙箱助長火勢,燃燒與爆炸結果使被上訴人受有傷害及財物損害(詳如附表原請求項目及金額欄所示),上訴人因準失火罪及過失傷害罪嫌,經原審及本院判決有罪,爰依共同侵權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附表「原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遲延利息等語。原審判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本院核定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97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上訴人就 上開敗訴部分上訴(其餘部分業經確定),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上訴人則以: ㈠其等自96年7、8月間起與訴外人郭文堯合夥在距離系爭倉庫5公里外之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北勢子78之2號開設快炒店,未從事其他副業,不可能在系爭倉庫內堆置爆竹煙火;其等僅於97年6月間,偕同郭文堯搬運物品進入系爭倉庫1次,倉庫內之爆竹被塑膠袋覆蓋,伊等不知倉庫內堆置有爆竹煙火。 ㈡劉峰銳生前將系爭倉庫租與蔡秋埤,蔡秋埤以製造爆竹煙火為業,倉庫內爆竹煙火可能是蔡秋埤堆置。 ㈢嘉義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認本件不排除化學物品混合引起自燃之可能性較大,推論系爭倉庫為起火點,均屬臆測之詞,並未鑑定起火真正原因,無法證明伊等有何過失責任;被上訴人請求損害,未予折舊,並有重複請求,亦有屋齡已久,無人居住,僅局部受損,被上訴人請求金額顯然過高。 ㈣本件事故發生後,被上訴人黃建民、黃建賜、劉儷娟(應為李錕鎮)、王詔璇、樊美惠、游素芬等六人之損害,業經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台保險公司)理賠,明台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向伊等起訴,此開六人所受損害已被填補,該六人之請求,不應准許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聲明: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人劉素居與蔡崑元為夫妻,劉素居為劉鋒銳之女,系爭倉庫原為劉鋒銳所有,劉鋒銳95年7月4日死亡後,由劉素居繼承,於97年7月17日3時55分許,系爭倉庫發生爆炸火災。㈡關於財物損失部分,詳如附表所示。 以上事實,並有現場照片、受損明細資料可稽(見原審卷㈠第59-439頁、卷㈡第189-210頁、卷㈢第82-101頁、第204-222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堪信為真實。 五、兩造之爭點: ㈠劉素居繼承系爭倉庫後,有無與蔡崑元進出及管理系爭倉庫?並將大量爆竹存量放置系爭倉庫? ㈡上訴人是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應為多少?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主張「因系爭倉庫通風不良、散熱不易,致倉庫內堆置之爆竹煙火,因受潮、受熱或原料包裝破損混合,產生化學變化釋放熱能而起火自燃、爆炸,更因倉庫內紙箱助長火勢,致其等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等語,業據嘉義縣消防局鑑定認定:系爭倉庫被炸開夷為平地,內部物品被炸出空無一物,四周建物以系爭倉庫為中心呈向外放射之「/」線形狀,附近住戶受損係系爭倉庫爆炸所致。經勘查現場及依附近居民陳述,起火之系爭倉庫爆出起火物掉落引起延燒,再依現場及系爭倉庫受燒情形、附近路旁監視錄影及發現之目擊者陳述研判,系爭倉庫內東北側位置為最先起火處,起火後導致內部囤積的煙火成品一起爆炸,由於爆炸壓力波威力強大,致使附近住宅受程度不同之燒(損)燬。又依火災發生時間、清理現場跡證、煙火原料成份及堆置可燃紙箱等情,研判系爭倉庫內囤放煙火材料,因未分類置放受潮(熱)或包裝破損混合,且倉庫通風不良、散熱不易產生化學變化,釋放出的熱能引起附近堆放的紙箱起火燃燒再引起爆炸,起火原因以不排除化學物品混合自燃之可能性較大等情,有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可按,復有爆炸案發生後在現場拾得之煙火用紙管、包裝用紙、煙火用塑膠袋、高空煙火用半成品及煙火用管底閥等扣案可資佐證;足認本件爆炸火災之發生,係因系爭倉庫內堆置爆竹煙火材料及紙箱,因上開原因所引起。又依不爭執事項㈡所示,被上訴人確因本次事故受有醫療費用或財物之損害(詳如附表所示),被上訴人上開主張,尚屬可信。 ㈡上訴人雖以上開情詞置辯,但查: 1劉素居繼承系爭倉庫後,迄至該倉庫爆炸之前之二年間,並未出租與他人使用,為上訴人所不爭,則劉素居對系爭倉庫自有管理之責任。又劉素居、蔡崑元曾多次駕駛廂型車搬運紙箱進入,復經被上訴人(鄰近住戶)劉友聰、劉隆鎮、許春香、何劉嬌容於原法院97年度易字第521號上訴人公共危 險案件偵、審中證述明確,參諸上開被上訴人與劉素居間多為同房親戚,彼此熟識,復與上訴人夫妻無怨隙,尚無誤認進出系爭倉庫之人,或誣指上訴人之情,且劉素居既為系爭倉庫所有人,與配偶蔡崑元進出倉庫,亦難認有何悖於常理之處,堪認上訴人於系爭倉庫爆炸前,確有多次駕駛廂型車搬運紙箱進入之事實。 2劉素居名下車牌號碼3W-0015號廂型車雖已停駛,並遭註銷車牌,96年變賣予羅家俊(現以宏興企業社重新申領車牌號碼為2409-QP號),上訴人夫妻名下現無登記任何廂型車等 情,固據證人羅家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證述在卷,並有相關車籍及財產資料可稽。然此僅能證明上訴人該時無駕駛上開車輛進入倉庫之事實,尚難認上訴人駕駛其他廂型車搬運紙箱進入系爭倉庫之可能;又證人郭文堯雖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與上訴人合開快炒店等語。然證人郭文堯並非每日全天皆與上訴人同進出,上訴人或可利用夜間或快炒店休息時進入系爭倉庫,證人郭文堯之證詞,難據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上訴人抗辯「伊等與郭文堯合夥開設快炒店,未從事其他副業,3W-0015號廂型車早出售他人,不可能在系爭倉庫內堆置爆竹煙火」云云,亦無可信。 3上訴人蔡崑元雖非系爭倉庫之所有權人,但與劉素居為夫妻關係,復與劉素居多次共同進出使用該倉庫,已如上述,可認蔡崑元有與劉素居共同管理系爭倉庫之事實;參諸系爭倉庫現場物品配置圖(附於嘉義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第40頁)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摘要(同卷第2頁),本件 事故之煙火爆竹成品係囤積於該倉庫之中央偏東方位置,即位於該倉庫電動鐵捲門正前方,來者打開電動鐵捲門進入該倉庫時,該等煙火爆竹成品及紙箱堆當應為進入者一望即知;而上訴人夫妻於92年7月至10月間,曾在國豐公司分別擔 任鞭炮包裝及環境維護工作,復於92年10月至93年4月間, 承租國豐公司部分廠房包裝爆竹煙火半成品銷售,蔡崑元更於94年11月18日、19日參加爆竹煙火監督人初訓班受訓,並於96年10月29日參加爆竹煙火監督人複訓班,取得合格證書等情,為上訴人於原審法院97年度易字第521號公共危險案 件審理中供認在卷,其等當知爆竹、煙火為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而紙箱又易燃可助長火勢。上訴人夫妻既然共同管理系爭倉庫,且曾多次進出該倉庫,系爭倉庫放置之易燃、易爆之爆竹成品、紙箱,若非係上訴人夫妻所堆置,衡情豈有不予處理,令人或自行將之搬離系爭倉庫,以避免發生爆炸起火之危險,反而任令上開危險物品放置該處之理,上訴人抗辯「不知系爭倉庫內放置上開危險物品」云云,自無可信。 4又查,證人張玉珍於原法院99年度再字第1號上訴人公共危 險案件中,雖證述「蔡秋埤確曾向劉鋒銳承租系爭倉庫堆置爆竹半成品,蔡秋埤死亡後應仍放在倉庫中無人處理」等語;然依上訴人劉素居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166號失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偵查中供稱「劉鋒銳於90年或91年間將系爭倉庫租與蔡秋埤」云云,既為90、91年間之事,與本件事故發生之97年7月17日凌晨,已相隔6、7年之 久,要難認系爭倉庫內之爆竹煙火材料為蔡秋埤生前所置放,證人張玉珍之證詞,尚無可採。況上訴人既然共同管理系爭倉庫,縱令倉庫內之爆竹煙火為他人所放置,參酌上訴人曾有受雇擔任鞭炮包裝及環境維護工作,復有包裝爆竹煙火半成品銷售之經驗,已如上述,亦應注意防患爆竹煙火因受熱或原料因包裝破損混合,產生化學變化釋放熱能而起火自燃,亦難據為免責之依據,上訴人辯稱「系爭倉庫於劉鋒銳生前已出租與蔡秋埤,爆竹煙火可能是蔡秋埤生前所放置」云云,亦無可採。 ㈢按庫儲煙火爆竹時,應注意庫房應為鋼筋混凝土、磚石等不燃性材料建造之一層建築物,屋頂及天花板使用適當強度之輕質隔熱性材料,且需保持通風,經常維持其溫度在攝氏35度以下,相對濕度75%以上,於每日中午觀測溫度計及濕度計一次並記錄之,溫度、濕度異常時,應即採取緊急安全措施,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餘材料,或其他非屬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易燃易爆物品,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9條 、第12條定有明文。上訴人明知系爭倉庫內堆置有爆竹煙火,原應注意上揭規定,參酌上訴人曾有受雇擔任鞭炮包裝及環境維護工作,復有包裝爆竹煙火半成品銷售之經驗,蔡崑元曾參加爆竹煙火監督人受訓,取得合格證書,已如上述,其等均具相關智識,知悉大量堆置爆竹煙火具有危險性,應依規定管理,竟疏未注意,未將爆竹煙火材料分類置放於使用不燃性材料建造,且通風良好,溫度、濕度控制在一定條件下之建物,反將之儲放於門窗緊閉之系爭倉庫內,更於爆竹煙火材料旁放置紙箱,致爆竹煙火材料受潮(熱)或包裝破損混合,且因倉庫通風不良、散熱不易產生化學變化,釋放出熱能引起附近堆放之紙箱起火燃燒再引發爆炸,致被上訴人分別受有傷害及財物毀損,上訴人對於本件爆炸案之發生,顯有過失。且上訴人因本件所涉及之公共危險案件,亦經原法院及本院判決有罪在案,有原法院97年度易字第521 號、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29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㈡第83 頁),刑事卷宗可按。又被上訴人因本件爆炸火災案受有傷害及財產損害,與上訴人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㈣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分別著有明文;而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亦著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固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惟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如係以新 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89年2月9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增訂,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該增訂含有證明責任規範存在價值,損害額證明極度困難時,法院基於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仍不能獲得損害賠償額確信時,俾使權利容易實現,減輕損害額證明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21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 1上訴人對於本件爆炸案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且被上訴人因本件爆炸火災案受有傷害及財產損害,與上訴人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均如上述,則被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其等之損害,自屬有據。 2參諸被上訴人提出之受損照片及上揭刑事案卷所附現場照片,被上訴人坐落於系爭倉庫附近之建物多因爆炸受震致建物毀損、門窗位移、玻璃破裂、屋內物品毀損,被上訴人確受有損害,佐以嘉義縣稅捐稽徵處民雄分處98年12月31日以嘉縣稅分房字第0986413259號函附之房屋稅籍資料、被上訴人提出之切結書、卷附照片所示建物狀況等,多數建物及相關附屬設備之建蓋使用,距本件爆炸火災發生均有10年以上之時間,應予折舊。綜合參酌上情,及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臺(86)財字第52051號令發布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臺(45)財字第4180號函公布之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計算基準,各被上訴人所受之損害額如附表「本院核定金額」欄所示。 ㈤又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著有明文。查, 被上訴人①黃建民、②黃建賜、③王詔璇、④李錕鎮、⑤樊美惠、⑥游素芬等人因本件事故,業據明台保險公司分別給付保險金額①新台幣(下同)62,941元②28,452元③77,824元④23,520元⑤34,915元⑥14,726元,共計242,378元,明 台保險公司並代位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該款項,有起訴狀、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結案公證報告、保險金同意暨承諾事項書、理算總表附於本院卷足憑,經核對附表編號5、、、、、本院核定之金額,其中①黃建民、②黃建賜、③王詔璇、⑤樊美惠部分,其損害額均經明台保險公司賠付,不得再為本件請求;④李錕鎮部分,除汽車毀損22,380元,非明台保險公司承保標的,可再請求外,其餘核定之9,942元,業經該公司賠付,不得再為請求;⑥游素芬部分 ,該公司僅賠付14,726元,本院則核定26,039元,游素芬可再請求不足之11,313元(26,039元-14,726元)。 七、從而,被上訴人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如附表「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金額」欄所示金額(附表編號、、、除外),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被上訴人黃建民、黃建賜、王詔璇、樊美惠之請求,及被上訴人李錕鎮、游素芬分別逾22,380元、11,313元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毋庸逐一加以論述。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陳珍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易慧玲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 │附表一(所列金額均為新臺幣) │ ├─┬────┬─────────┬─────┬─────┬───────┤ │編│姓 名│原請求項目 │原請求金額│本院核定 │上訴人應連帶 │ │號│ │ │ │金 額 │給付之金額) │ │ │ │ │ │ │ │ │ │ │ │ │ │ │ ├─┼────┼─────────┼─────┼─────┼───────┤ │1 │鐘麗玉 │A玻璃1,470 │53,770 │588 │壹萬壹仟壹佰 │ │ │ ├─────────┤ ├─────┤伍拾捌元 │ │ │ │B鋁窗3,800 │ │1,520 │11,158 │ │ │ ├─────────┤ ├─────┤ │ │ │ │C捲門中柱8,000 │ │3,200 │ │ │ │ ├─────────┤ ├─────┤ │ │ │ │D汽車玻璃6,000 │ │2,400 │ │ │ │ ├─────────┤ ├─────┤ │ │ │ │E電視5,500 │ │550 │ │ │ │ ├─────────┤ ├─────┤ │ │ │ │F冷氣29,000 │ │2,900 │ │ ├─┼────┼─────────┼─────┼─────┼───────┤ │2 │劉冬收 │A房屋毀損 │2,278,776 │911,443 │玖拾壹萬壹仟 │ │ │ │ 1,584,352 │ │ │肆佰肆拾參元 │ │ │ │ │ │ │911,443 │ ├─┼────┼─────────┼─────┼─────┼───────┤ │3 │劉友聰 │A房屋毀損200,000 │360,000 │ │壹拾參萬零捌 │ │ │ │B天花板、隔間、門 │ │130,860 │佰陸拾元 │ │ │ │ 89,100 │ │ │130,860 │ │ │ │C水電維修35,000 │ │ │ │ │ │ │D玻璃3,511 │ │ │ │ │ │ ├─────────┤ ├─────┤ │ │ │ │E其他32,389 │ │0 │ │ ├─┼────┼─────────┼─────┼─────┼───────┤ │4 │劉明星 │A鐵門10,000 │271,514 │4,000 │柒萬玖仟柒佰 │ │ │ ├─────────┤ ├─────┤肆拾柒元 │ │ │ │B裝潢材料16,300 │ │1,630 │79,747 │ │ │ ├─────────┤ ├─────┤ │ │ │ │C門片7,000 │ │2,800 │ │ │ │ ├─────────┤ ├─────┤ │ │ │ │D水泥高壓瓦1,000 │ │400 │ │ │ │ ├─────────┤ ├─────┤ │ │ │ │E油漆料765 │ │77 │ │ │ │ ├─────────┤ ├─────┤ │ │ │ │F鋁門窗6,850 │ │2,740 │ │ │ │ ├─────────┤ ├─────┤ │ │ │ │G鐵厝修理40,160 │ │16,064 │ │ │ │ ├─────────┤ ├─────┤ │ │ │ │H落地窗、玻璃窗 │ │11,028 │ │ │ │ │ 27,569 │ │ │ │ │ │ ├─────────┤ ├─────┤ │ │ │ │L電腦17,200 │ │1,620 │ │ │ │ ├─────────┤ ├─────┤ │ │ │ │I冷氣機53,000 │ │5,300 │ │ │ │ ├─────────┤ ├─────┤ │ │ │ │J窗簾60,000 │ │24,000 │ │ │ │ ├─────────┤ ├─────┤ │ │ │ │K百葉窗、窗簾布 │ │2,955 │ │ │ │ │ 7,387 │ │ │ │ │ │ ├─────────┤ ├─────┤ │ │ │ │L電器8,600 │ │860 │ │ │ │ ├─────────┤ ├─────┤ │ │ │ │M玻璃15,683 │ │6,273 │ │ ├─┼────┼─────────┼─────┼─────┼───────┤ │5 │李錕鎮 │A窗簾1,100 │80,730 │470 │貳萬貳仟參佰 │ │ │ ├─────────┤ ├─────┤捌拾元 │ │ │ │B冷氣維修1,800 │ │720 │22,380 │ │ │ ├─────────┤ ├─────┤(其餘9,942元 │ │ │ │C玻璃16,380 │ │6,552 │業經明台保險公│ │ │ ├─────────┤ ├─────┤司理賠) │ │ │ │D鋁窗、紗窗5,500 │ │2,200 │ │ │ │ ├─────────┤ ├─────┤ │ │ │ │E汽車毀損55,950 │ │22,380 │ │ ├─┼────┼─────────┼─────┼─────┼───────┤ │6 │劉秀緞 │A汽車毀損33,650 │152,660 │13,460 │陸萬參仟捌佰 │ │ │ ├─────────┤ ├─────┤柒拾貳元 │ │ │ │B排水管、接水管、 │ │2,510 │63,872 │ │ │ │更換燈管3,500 │ │ │ │ │ │ ├─────────┤ ├─────┤ │ │ │ │C烤漆浪板4,050 │ │1,620 │ │ │ │ ├─────────┤ ├─────┤ │ │ │ │D神具毀損1,600 │ │160 │ │ │ │ ├─────────┤ ├─────┤ │ │ │ │E玻璃紗門27,200 │ │10,880 │ │ │ │ ├─────────┤ ├─────┤ │ │ │ │F磁磚破損8,120 │ │3,248 │ │ │ │ ├─────────┤ ├─────┤ │ │ │ │G鋁盒窗歐式欄杆 │ │26,000 │ │ │ │ │ 65,000 │ │ │ │ │ │ ├─────────┤ ├─────┤ │ │ │ │H塑膠板8,540 │ │4,994 │ │ │ │ ├─────────┤ ├─────┤ │ │ │ │I二樓通排水管1,000│ │1,000 │ │ ├─┼────┼─────────┼─────┼─────┼───────┤ │7 │許炳鴻 │A耐力板、沙網等 │105,308 │8,960 │肆萬壹仟陸佰 │ │ │ │ 22,400 │ │ │壹拾參元 │ │ │ ├─────────┤ ├─────┤41,613 │ │ │ │B玻璃、鎖26,100 │ │10,440 │ │ │ │ ├─────────┤ ├─────┤ │ │ │ │C欄杆、門等39,600 │ │15,840 │ │ │ │ ├─────────┤ ├─────┤ │ │ │ │D開關及工資2,300 │ │410 │ │ │ │ ├─────────┤ ├─────┤ │ │ │ │E汽車毀損3,300 │ │1,320 │ │ │ │ ├─────────┤ ├─────┤ │ │ │ │F三樓維修8,120 │ │3,248 │ │ │ │ ├─────────┤ ├─────┤ │ │ │ │G窗簾、單托架等 │ │1,395 │ │ │ │ │3,488 │ │ │ │ ├─┼────┼─────────┼─────┼─────┼───────┤ │8 │林峻億 │A玻璃26,300 │380,141 │10,520 │壹拾貳萬肆仟 │ │ │ ├─────────┤ ├─────┤陸佰零捌元 │ │ │ │B鋁門、紗窗等 │ │7,240 │124,608 │ │ │ │,18,100 │ │ │ │ │ │ ├─────────┤ ├─────┤ │ │ │ │C窗簾13,248 │ │5,299 │ │ │ │ ├─────────┤ ├─────┤ │ │ │ │D冷氣及維修36,000 │ │5,400 │ │ │ │ ├─────────┤ ├─────┤ │ │ │ │E前燈座、速度表 │ │1,320 │ │ │ │ │ 3,300 │ │ │ │ │ │ ├─────────┤ ├─────┤ │ │ │ │F液晶面板22,500 │ │2,250 │ │ │ │ ├─────────┤ ├─────┤ │ │ │ │G石英磚58,800 │ │23,520 │ │ │ │ ├─────────┤ ├─────┤ │ │ │ │H汽車毀損55,793 │ │10,619 │ │ │ │ ├─────────┤ ├─────┤ │ │ │ │I門、窗等146,100 │ │58,440 │ │ ├─┼────┼─────────┼─────┼─────┼───────┤ │9 │鄭煌達 │A玻璃12,182 │86,237 │4,873 │貳萬捌仟肆佰 │ │ │ ├─────────┤ ├─────┤柒拾伍元 │ │ │ │B汽車毀損12,600 │ │2,160 │28,475 │ │ │ ├─────────┤ ├─────┤ │ │ │ │C鋁門、窗軸等 │ │5,680 │ │ │ │ │ 14,200 │ │ │ │ │ │ ├─────────┤ ├─────┤ │ │ │ │D窗輪、角輪等900 │ │360 │ │ │ │ ├─────────┤ ├─────┤ │ │ │ │E窗簾12,285 │ │4,915 │ │ │ │ ├─────────┤ ├─────┤ │ │ │ │F床罩2,200 │ │220 │ │ │ │ ├─────────┤ ├─────┤ │ │ │ │G鎖460 │ │46 │ │ │ │ ├─────────┤ ├─────┤ │ │ │ │H鐵窗修理19,000 │ │7,600 │ │ │ │ ├─────────┤ ├─────┤ │ │ │ │I書櫃、竹席等7,100│ │710 │ │ │ │ ├─────────┤ ├─────┤ │ │ │ │J把手、輔助鎖1,300│ │520 │ │ │ │ ├─────────┤ ├─────┤ │ │ │ │K隔熱紙3,300 │ │1,320 │ │ │ │ ├─────────┤ ├─────┤ │ │ │ │L電器710 │ │71 │ │ ├─┼────┼─────────┼─────┼─────┼───────┤ │10│劉金擇 │A玻璃11,498 │75,200 │4,599 │參萬零捌佰伍 │ │ │ ├─────────┤ ├─────┤拾伍元 │ │ │ │B紗窗、鋁門板等 │ │3,160 │30,855 │ │ │ │ 7,900 │ │ │ │ │ │ ├─────────┤ ├─────┤ │ │ │ │C汽車毀損55,802 │ │23,096 │ │ ├─┼────┼─────────┼─────┼─────┼───────┤ │11│劉何金蓮│A房屋毀損217,412 │367,412 │151,767 │貳拾肆萬肆仟 │ │ │ ├─────────┤ ├─────┤零陸拾捌元 │ │ │ │B房屋毀損150,000 │ │92,301 │244,068 │ ├─┼────┼─────────┼─────┼─────┼───────┤ │12│劉隆鎮 │A房屋毀損 │3,984,180 │1,164,704 │壹佰貳拾參萬 │ │ │ │ 2,911,975 │ │ │柒仟肆佰貳拾 │ │ │ ├─────────┤ ├─────┤捌元 │ │ │ │B家電毀損 │ │39,700 │1,237,428 │ │ │ │ 397,000 │ │ │ │ │ │ ├─────────┤ ├─────┤ │ │ │ │C房屋及家電 │ │33,024 │ │ │ │ │ 675,205 │ │ │ │ ├─┼────┼─────────┼─────┼─────┼───────┤ │13│劉張美惠│A房屋毀損1,350,000│1,391,930 │540,000 │伍拾伍萬柒仟 │ │ │ ├─────────┤ ├─────┤貳佰柒拾元 │ │ │ │B汽車毀損41,100 │ │16,440 │557,270 │ │ │ ├─────────┤ ├─────┤ │ │ │ │C醫療費用830 │ │830 │ │ ├─┼────┼─────────┼─────┼─────┼───────┤ │14│許春香 │A房屋毀損328,000 │481,128 │ │壹拾捌萬陸仟 │ │ │ │C鋁窗17,600 │ │173,995 │參佰玖拾柒元 │ │ │ │G房屋整修90,000 │ │ │186,397 │ │ │ ├─────────┤ ├─────┤ │ │ │ │B汽車毀損41,075 │ │9,959 │ │ │ │ ├─────────┤ ├─────┤ │ │ │ │E汽車玻璃3,000 │ │1,340 │ │ │ │ │F雨刷350 │ │ │ │ │ │ ├─────────┤ ├─────┤ │ │ │ │D醫療費用1,103 │ │1,103 │ │ ├─┼────┼─────────┼─────┼─────┼───────┤ │15│劉改良 │A屋頂修繕114,377 │114,377 │33,350 │參萬參仟參佰 │ │ │ │ │ │ │伍拾元33,350 │ ├─┼────┼─────────┼─────┼─────┼───────┤ │16│黃建民 │A地磚、石英磚 │70,291 │21,540 │零 │ │ │ │ 53,850 │ │ │(業經明台保險│ │ │ ├─────────┤ ├─────┤公司全額理賠)│ │ │ │B玻璃、鋁門16,441 │ │6,576 │ │ ├─┼────┼─────────┼─────┼─────┼───────┤ │17│陳梅 │A窗、門等59,000 │222,480 │23,600 │玖萬貳仟柒佰 │ │ │ ├─────────┤ ├─────┤玖拾元 │ │ │ │B玻璃、門、窗 │ │9,760 │92,790 │ │ │ │ 24,400 │ │ │ │ │ │ ├─────────┤ ├─────┤ │ │ │ │C門窗69,500 │ │27,800 │ │ │ │ │ │ │ │ │ │ │ ├─────────┤ ├─────┤ │ │ │ │D窗玻璃52,240 │ │20,896 │ │ │ │ ├─────────┤ ├─────┤ │ │ │ │E門17,340 │ │10,734 │ │ ├─┼────┼─────────┼─────┼─────┼───────┤ │18│陳明松 │A玻璃鋁門料13,200 │90,200 │16,645 │參萬陸仟陸佰 │ │ │ │B窗簾17,000 │ │ │肆拾伍元 │ │ │ ├─────────┤ ├─────┤36,645 │ │ │ │C紫砂陶壺 │ │20,000 │ │ │ │ │ 60,000 │ │ │ │ ├─┼────┼─────────┼─────┼─────┼───────┤ │19│沈秋南 │A鋁窗、門308,496 │308,496 │123,399 │壹拾貳萬參仟 │ │ │ │ │ │ │參佰玖拾玖元 │ │ │ │ │ │ │123,399 │ ├─┼────┼─────────┼─────┼─────┼───────┤ │20│劉陳堛 │A窗戶玻璃鋁門窗 │52,773 │ │貳萬壹仟捌佰 │ │ │ │ 15,867 │ │20,617 │肆拾柒元 │ │ │ │B牆壁烤漆油漆 │ │ │21,847 │ │ │ │ 21,193 │ │ │ │ │ │ │C其他15,713 │ │1,230 │ │ ├─┼────┼─────────┼─────┼─────┼───────┤ │21│黃建賜 │A鋁門窗、玻璃 │26,252 │6,601 │零 │ │ │ │ 16,504 │ │ │(業經明台保險│ │ │ ├─────────┤ ├─────┤公司全額理賠)│ │ │ │B修換冷氣機馬達 │ │880 │ │ │ │ │ 2,200 │ │ │ │ │ │ ├─────────┤ ├─────┤ │ │ │ │C遮陽棚3,000 │ │600 │ │ │ │ ├─────────┤ ├─────┤ │ │ │ │D窗簾布6,048 │ │2,419 │ │ ├─┼────┼─────────┼─────┼─────┼───────┤ │22│樊美惠 │A玻璃20,000 │36,775 │8,000 │零 │ │ │ ├─────────┤ ├─────┤(業經明台保險│ │ │ │B木門7,000 │ │2,800 │公司全額理賠)│ │ │ ├─────────┤ ├─────┤ │ │ │ │C天花板9775 │ │3,911 │ │ ├─┼────┼─────────┼─────┼─────┼───────┤ │23│林俊亮 │A玻璃18,000 │57,505 │4,050 │壹萬玖仟壹佰 │ │ │ ├─────────┤ ├─────┤貳拾壹元 │ │ │ │B塑膠板、天花板 │ │5,271 │19,121 │ │ │ │ 11,305 │ │ │ │ │ │ ├─────────┤ ├─────┤ │ │ │ │C床板等24,500 │ │9,800 │ │ ├─┼────┼─────────┼─────┼─────┼───────┤ │24│王詔璇 │A窗簾6,700 │120,508 │2,680 │零 │ │ │ ├─────────┤ ├─────┤(業經明台保險│ │ │ │B玻璃13,813 │ │5,525 │公司全額理賠)│ │ │ ├─────────┤ ├─────┤ │ │ │ │C畚箕、手套、掃把 │ │615 │ │ │ │ │等615 │ │ │ │ │ │ ├─────────┤ ├─────┤ │ │ │ │D洗衣機維修1,300 │ │520 │ │ │ │ ├─────────┤ ├─────┤ │ │ │ │E燈具、燈泡5,000 │ │2,000 │ │ │ │ ├─────────┤ ├─────┤ │ │ │ │F房間木門8,500 │ │3,400 │ │ │ │ ├─────────┤ ├─────┤ │ │ │ │G冷氣機12,990 │ │1,299 │ │ │ │ ├─────────┤ ├─────┤ │ │ │ │H鐵門窗採光板 │ │16,744 │ │ │ │ │ 41,860 │ │ │ │ │ │ ├─────────┤ ├─────┤ │ │ │ │I玻璃修理1,160 │ │464 │ │ │ │ ├─────────┤ ├─────┤ │ │ │ │J相片沖洗570 │ │570 │ │ │ │ ├─────────┤ ├─────┤ │ │ │ │K油漆28,000 │ │11,200 │ │ ├─┼────┼─────────┼─────┼─────┼───────┤ │25│劉仁闖 │A房屋毀損198,000 │398,100 │79,200 │壹拾肆萬參仟 │ │ │ ├─────────┤ ├─────┤陸佰肆拾元 │ │ │ │B家具毀損 │ │5,200 │143,640 │ │ │ │ 52,000 │ │ │ │ │ │ ├─────────┤ ├─────┤ │ │ │ │C門、玻璃 │ │59,240 │ │ │ │ │ 148,100 │ │ │ │ ├─┼────┼─────────┼─────┼─────┼───────┤ │26│劉林娥 │A門窗毀損122,211 │2,686,904 │ │柒萬肆仟柒佰 │ │ │ │B屋頂修63,000 │ │74,756 │伍拾陸元 │ │ │ │(另主張250萬元) │ │ │74,756 │ │ │ │C紅清板1,693 │ │ │ │ ├─┼────┼─────────┼─────┼─────┼───────┤ │27│劉許秀梅│A輕鋼架6,000 │125,930 │2,400 │伍萬零參佰柒 │ │ │ ├─────────┤ ├─────┤拾貳元 │ │ │ │B石綿瓦44,680 │ │17,872 │50,372 │ │ │ ├─────────┤ ├─────┤ │ │ │ │C內槽、水槽等 │ │30,100 │ │ │ │ │ 75,250 │ │ │ │ ├─┼────┼─────────┼─────┼─────┼───────┤ │28│劉金城 │A房屋毀損277,970 │277,970 │161491 │壹拾陸萬壹仟 │ │ │ │ │ │ │肆佰玖拾壹元 │ │ │ │ │ │ │161,491 │ ├─┼────┼─────────┼─────┼─────┼───────┤ │29│劉金山 │A鋁合金門7,000 │59,300 │2,800 │貳萬肆仟玖佰 │ │ │ ├─────────┤ ├─────┤伍拾元 │ │ │ │B鐵門校正800 │ │800 │24,950 │ │ │ ├─────────┤ ├─────┤ │ │ │ │C牆壁修繕8,300 │ │3,320 │ │ │ │ ├─────────┤ ├─────┤ │ │ │ │D烤漆板、鋁窗7,400│ │2,960 │ │ │ │ ├─────────┤ ├─────┤ │ │ │ │E鐵門8,300 │ │3,320 │ │ │ │ ├─────────┤ ├─────┤ │ │ │ │F冷氣機10,500 │ │1,050 │ │ │ │ ├─────────┤ ├─────┤ │ │ │ │G土水工資10,000 │ │10,700 │ │ │ │ │H鋁窗等7,000 │ │ │ │ ├─┼────┼─────────┼─────┼─────┼───────┤ │30│劉金松 │A房屋毀損127,000 │253,500 │50,600 │壹拾萬壹仟肆 │ │ │ ├─────────┤ ├─────┤佰元 │ │ │ │B鋁門、烤漆板等 │ │50,800 │101,400 │ │ │ │ 127,000 │ │ │ │ ├─┼────┼─────────┼─────┼─────┼───────┤ │31│劉張嬌來│A房屋毀損150,000 │183,600 │60,000 │柒萬參仟肆佰 │ │ │ ├─────────┤ ├─────┤肆拾元 │ │ │ │B水泥、磁磚 │ │13,440 │73,440 │ │ │ │ 33,600 │ │ │ │ ├─┼────┼─────────┼─────┼─────┼───────┤ │32│劉啟川 │A玻璃、鐵門、窗 │58,450 │5,380 │玖仟捌佰捌拾 │ │ │ │13,450 │ │ │元 │ │ │ ├─────────┤ ├─────┤9,880 │ │ │ │B修繕材料費45,000 │ │4,500 │ │ ├─┼────┼─────────┼─────┼─────┼───────┤ │33│劉嘉雄 │A實木門、花板4,250│63,985 │1,700 │貳萬伍仟伍佰 │ │ │ ├─────────┤ ├─────┤玖拾伍元 │ │ │ │B玻璃2,110 │ │844 │25,595 │ │ │ ├─────────┤ ├─────┤ │ │ │ │C鋁窗、玻璃6,500 │ │2,600 │ │ │ │ ├─────────┤ ├─────┤ │ │ │ │D輕鋼架10,000 │ │4,000 │ │ │ │ ├─────────┤ ├─────┤ │ │ │ │E屋頂修繕41,125 │ │16,451 │ │ ├─┼────┼─────────┼─────┼─────┼───────┤ │34│涂淯傑 │A玻璃50,000 │100,000 │2,000 │陸仟元 │ │ │ ├─────────┤ ├─────┤6,000 │ │ │ │B天花板50,000 │ │4,000 │ │ ├─┼────┼─────────┼─────┼─────┼───────┤ │35│劉福枝 │A玻璃50,000 │100,000 │800 │壹仟陸佰元 │ │ │ ├─────────┤ ├─────┤1,600 │ │ │ │B天花板50,000 │ │800 │ │ ├─┼────┼─────────┼─────┼─────┼───────┤ │36│李后釧 │A玻璃200,000 │200,000 │2,000 │貳仟元 │ │ │ │ │ │ │2,000 │ ├─┼────┼─────────┼─────┼─────┼───────┤ │37│劉新春 │A屋頂修繕68,490 │131,180 │27,396 │肆萬捌仟壹佰 │ │ │ ├─────────┤ ├─────┤肆拾貳元 │ │ │ │B二樓陽台整修 │ │6,520 │48,142 │ │ │ │ 23,000 │ │ │ │ │ │ ├─────────┤ ├─────┤ │ │ │ │C天花板8,900 │ │2,240 │ │ │ │ ├─────────┤ ├─────┤ │ │ │ │D床板1,100 │ │110 │ │ │ │ ├─────────┤ ├─────┤ │ │ │ │E玻璃、窗29,690 │ │11,876 │ │ ├─┼────┼─────────┼─────┼─────┼───────┤ │38│劉家承 │A玻璃14,825 │89,925 │5,931 │參萬伍仟玖佰 │ │ │ ├─────────┤ ├─────┤柒拾壹元 │ │ │ │B汽車毀損13,100 │ │5,240 │35,971 │ │ │ ├─────────┤ ├─────┤ │ │ │ │C紗窗紗門1,500 │ │600 │ │ │ │ ├─────────┤ ├─────┤ │ │ │ │D鐵門2,500 │ │1,000 │ │ │ │ ├─────────┤ ├─────┤ │ │ │ │E房屋損失58,000 │ │23,200 │ │ ├─┼────┼─────────┼─────┼─────┼───────┤ │39│游素芬 │A屋頂毀損26,000 │57,600 │ │壹萬壹仟參佰拾│ │ │ │C氣密窗、玻璃8,200│ │18,039 │參元 │ │ │ │D油漆10,000 │ │ │11,313 │ │ │ │E壁紙900 │ │ │(業經明台保險│ │ │ ├─────────┤ ├─────┤公司理賠14,726│ │ │ │B修繕房屋及工資 │ │ │元) │ │ │ │12,500 │ │8,000 │ │ ├─┼────┼─────────┼─────┼─────┼───────┤ │40│劉寶盾 │A房屋毀損619,650 │625,150 │247,512 │貳拾肆萬捌仟 │ │ │ ├─────────┤ ├─────┤伍佰伍拾貳元 │ │ │ │B汽車毀損5,500 │ │1,040 │248,552 │ ├─┼────┼─────────┼─────┼─────┼───────┤ │41│劉倉喜 │A玻璃200,000 │200,000 │4,000 │肆仟元 │ │ │ │ │ │ │4,000 │ ├─┼────┼─────────┼─────┼─────┼───────┤ │42│何銘宗 │A房屋毀損 │1,649,195 │634,947 │陸拾陸萬零玖 │ │ │ │ 1,556,000 │ │ │佰零柒元 │ │ │ │B水泥、磁磚 │ │ │660,907 │ │ │ │ 33,600 │ │ │ │ │ │ ├─────────┤ ├─────┤ │ │ │ │C房屋修繕材料 │ │25,960 │ │ │ │ │ 79,595 │ │ │ │ └─┴────┴─────────┴─────┴─────┴───────┘ 附表二:訴訟費用之負擔: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部分: ┌───┬───────┐ │李錕鎮│百分之八 │ ├───┼───────┤ │黃建民│百分之二三 │ ├───┼───────┤ │黃建賜│百分之九 │ ├───┼───────┤ │樊美惠│百分之十二 │ ├───┼───────┤ │王詔璇│百分之三十六 │ ├───┼───────┤ │游素芬│百分之十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