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蔡興即茂盛土木包工業、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國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蔡興即茂盛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 被 上 訴人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