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1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宏圖
- 訴訟代理人
- 傅祖聲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維恬 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黃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19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欄所載「倪伯萱律師」,應更正為「蔡維恬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