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1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嘉義縣新港鄉公所
- 代表人
- 邱晋煌
- 被上訴人
- 林顯堃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631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理由欄二第1行所載:「上訴人起訴主張」,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起訴主張」;理由欄三第1行所載:「被上訴人則以」,應更正為:「上訴人則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