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2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26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陳呈祥
- 被上訴人
- 王唯治
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986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第1項)原判決關於逾後開第2項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第2項)廢棄部分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申請更正出生別為長男事件,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應更正為:「(第1項)原判決主文第2項關於逾『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申請更正出生別為長男事件,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第2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