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2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28號
- 聲請人
- 徐基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本院100年裁字第2102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關於理由欄二所載:「99年度」兩處,均應更正為:「100年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