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6號
- 聲請人
- 丁福慶律師(趙璧芝之遺產管理人)
劉哲瑋會計師(趙璧芝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3457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99年度裁字第3457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丁福慶」及「劉哲瑋」之記載,依序應更正為「丁福慶律師(趙璧芝之遺產管理人)」及「劉哲瑋會計師(趙璧芝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所明定。
二、本院中華民國99年度裁字第3457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