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業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劉鑫楨吳慧娟胡方新曹瑞卿林金本
  • 法定代理人
    李文通、吳自心

  • 上訴人
    新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298號上 訴 人 新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文通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 送達代收人 張雪婷 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20號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 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雖略以:上訴人確有進貨之事實並施工完成,且上訴人取自鋒聖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發票係稅捐單位發出之發票,上訴人與之確有交易事實,此有該公司員工郭人瑞照片、聲明書、合約書及付款支票等可證,如上訴人無進貨事實,如何完工並經過檢查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金 本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吳 玫 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