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73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733號
- 聲請人
- 林瓊菱
- 送達代收人
- 曾正宗
投縣南投市文獻路28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投縣南投市公所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35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院67年判字第738號亦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0年度裁字第358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於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僅陳稱:「……有關事實理由等另具狀補提……」云云,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