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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83準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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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83 條規定,已確定的裁定若具第 273 條再審事由,得準用再審程序聲請準再審,使程序性裁定也有糾錯機會。

Q · 法院裁定確定了,還能不能翻案?

可以,符合再審事由的確定裁定能聲請準再審

依行政訴訟法第 283 條,已確定的裁定如果具備第 273 條所列的再審事由(例如承辦法官應迴避而未迴避、判決基礎的證物經證明係偽造、發現未經斟酌的證物等),當事人得準用再審編的規定,向原裁定法院聲請準再審。要件與一般再審相同:須具備法定事由、須在知悉事由起 30 日不變期間內、且不得逾裁定確定後 5 年除斥期間。

白話解讀

你以為再審只能用來推翻「判決」?不對。法院的「裁定」(比判決層級低、處理程序性事項的決定)一旦確定,也可能被推翻。比方說法院裁定駁回你的訴訟、裁定移轉管轄、裁定停止執行,這些確定後如果發現有重大瑕疵(例如承辦法官應該迴避卻沒迴避、判決基礎的文書被證明是偽造的),你還是有一條路可以打開重來。這條叫「準再審」,意思是「比照再審程序辦理」。法律用一句話,把整套再審機制延伸到裁定上。對你的意義是:不要看到「裁定」兩個字就以為塵埃落定,符合再審事由(第 273 條)的話,照樣有機會翻盤。

法律定性

準再審指對於已確定之裁定,於具備法定再審事由時,準用再審程序聲請救濟之制度。其將原本僅適用於確定判決的再審機制,延伸至處理程序事項的裁定,使裁定與判決享有同等的糾錯途徑,但門檻、期間與事由皆與一般再審一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裁定駁回我的訴訟,我能不能再爭一次?

如果你能證明有第 273 條規定的再審事由(例如法官應迴避未迴避、新發現對你有利的證據、判決基礎的證物是偽造的等),本條讓你可以準用再審程序聲請翻案。但事由必須非常具體,光是「我覺得不公平」不算。實務上準再審通過率不高,建議聲請前先諮詢律師評估事由是否成立,不要花了 30 日的寶貴期間結果被程序駁回。

Q2準再審跟一般的抗告差在哪?

抗告是對「還沒確定」的裁定不服,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準再審是對「已經確定」的裁定,發現有重大瑕疵時的特別救濟。時間點和適用門檻完全不同,抗告寬鬆得多,準再審只在嚴格事由下才能用。拿到不利裁定的第一步是看能不能抗告,抗告期間通常 10 日內,錯過抗告就只剩準再審這條窄路。

Q3準再審要在多久內聲請?

準用第 276 條:自知悉再審事由起算 30 日不變期間,且自裁定確定時起 5 年除斥期間內。30 日是不變期間,不能伸縮,逾期即喪失聲請權;若知悉事由的時點晚於送達日,這個「發現時點」的記錄會成為能否聲請的分水嶺。

Q4行政訴訟法 283 條是什麼?

規定確定裁定若有第 273 條再審事由,得準用再審程序聲請準再審,是再審救濟由判決延伸到裁定的條文。

Q5準再審和再審差在哪?

再審針對確定判決,準再審針對確定裁定;但兩者的事由、門檻、期間完全相同,準用不代表放寬。

Q6什麼叫確定裁定?

指已不得抗告,或抗告期間屆滿而生確定力的法院程序性決定,例如駁回訴訟、移轉管轄等裁定。

Q7準再審準用的第 273 條事由有哪些?

包含判決法院組織不合法、法官應迴避未迴避、判決基礎證物偽造變造、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等十餘款法定原因。

Q8確定裁定怎麼聲請準再審?

確認裁定已確定並記下送達日 → 逐條比對第 273 條事由 → 算 30 日不變期間 → 備齊證據向原裁定法院具狀聲請。

Q9準再審的期間怎麼算?

準用第 276 條:自知悉再審事由起 30 日不變期間,且不得逾裁定確定後 5 年除斥期間,兩者取先到者。

Q10準再審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準用第 275 條,原則上向作成原裁定的行政法院聲請;不同審級就同一事件之裁定另有專屬管轄規定。

Q11怎麼證明確定裁定有再審事由?

依事由種類備證:迴避事由提親屬/利害關係證明,偽造事由提刑事判決或鑑定,新證物則證明其存在及未及斟酌之原因。

Q12準再審 vs 抗告 哪個適用?

裁定未確定走抗告(通常 10 日內、門檻寬);裁定已確定才走準再審(須法定事由、門檻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抗告再審準再審(本條)
救濟對象尚未確定之裁定已確定之判決已確定之裁定
提起期間通常 10 日內知悉起 30 日/確定起 5 年準用再審:知悉起 30 日/確定起 5 年
門檻對裁定不服即可須具第 273 條法定事由須具第 273 條法定事由
管轄法院上級行政法院原判決行政法院原裁定行政法院

抗告

救濟對象
尚未確定之裁定
提起期間
通常 10 日內
門檻
對裁定不服即可
管轄法院
上級行政法院

再審

救濟對象
已確定之判決
提起期間
知悉起 30 日/確定起 5 年
門檻
須具第 273 條法定事由
管轄法院
原判決行政法院

準再審(本條)

救濟對象
已確定之裁定
提起期間
準用再審:知悉起 30 日/確定起 5 年
門檻
須具第 273 條法定事由
管轄法院
原裁定行政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49条(決定及び命令に対する再審)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61조(준재심)
德國VwGO § 153 i.V.m. ZPO §§ 578 ff.(Wiederaufnahme des Verfahrens)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R. 834-1 et s.(recours en révision)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60(b)(relief from a final judgment, order, or proceed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0871002 全文修正)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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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83 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8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