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黃璽君、楊惠欽、吳東都、陳金圍、蕭惠芳
- 法定代理人沈國成、曾瑞育
- 當事人盛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123號上 訴 人 盛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國成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曾瑞育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委由盈祺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8月25日向被上訴人報 運進口ROLLS-ROYCE PHANTOM COUPE 1輛(進口報單號碼:第CA/98/130/09880號、下稱系爭車輛),原申報單價CIF USD330,000,因屬進口價格應審,經被上訴人依關稅法第18條 第2項規定,准上訴人先行繳交保證金後放行,嗣據財政部 關稅總局驗估處(下稱驗估處)查價結果,按FOB USD 400,000/UNT核估完稅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3,295,638元,並 據以核算稅費,於99年2月5日以北普進補徵字第990173號函檢附稅款繳納證通知上訴人補繳稅費1,488,300元。上訴人 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 三、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主張:上訴人已提出結匯水單、代購合約書、美國KARNER ANDGROSSEGGER AUTO公司(下稱KARNER公司)向STARLIGHTLINEAUTOMOTIVE GROUP(下稱S.A.G.公司)以32萬美金購入系爭車輛之訂購單、S.A.G.公司銷售該車輛之網頁訂價等資訊,已盡協力義務及舉證責任,並足證明系爭車輛之真實售價;且駐洛杉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下稱駐洛杉磯商務組)98年12月18日12809F2135號函已載明KARNER公司稱報關發票確為其簽發無誤等語,自應適用關稅法第29條第2項規定, 依上述交易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原判決以KARNER公司係代表上訴人就系爭車輛為驗收交易而賺取佣金之代理商,並非實際銷售之賣方,故其開立之發票難資證明為認定交易價格之證明文件,並以被上訴人囑託洛杉磯商務組向先後註冊登記為系爭車輛所有權人之S.A.G.公司及PARK PLACE公司,均不願提供交易文件,亦不願回答有關售價相關資料,似有所隱情;且洛杉磯商務組上開覆函稱向美國ROLLS ROYCE經銷商 Bentley Pasadena查詢,據表示該型新車約在43至44萬美金,及系爭車輛車程數在500哩以下且原車主持有時間僅月餘 ,幾與新車無異為由,即認定上訴人申報之進口價格非屬真實,而維持被上訴人依關稅法第29條第5項規定,不採用原 申報價格,逕依第35條規定核定完稅價格之處分,即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且有未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違法等語。惟經核其上訴理由,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判決所論斷及指駁不採者,復執陳詞再為爭議,而非具體說明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葛 雅 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