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284號上 訴 人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萬吉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代 表 人 孫大川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0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0號判決 (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雖略以:行為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7條第1項後段規定,所稱履約期間,自訂約日起至廠商完成履約事項之日止,原判決無視該規定,猶以教科書共同供應契約期限屆至之日計算上訴人之履約期間,已逾越法條解釋之範圍,而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依民國(下同)94年3月11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開行政院原住 民族委員會研商「協助廠商(企業)解決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相關問題與籌設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紀錄結論,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7條之修正說明,可知機關與廠商簽訂 共同供應契約,契約期間內廠商若無交易行為或履約行為,該期間即不能計入履約期間,而應以廠商實際履約期間計算其履約期間,原判決竟認上訴人主張履約期間應計至實際履約完成日(即教科書交付日、驗收日或付款日),並非可採,顯曲解政府採購法第9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7條規定,而 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另上訴人既然提出相關證據,證明適用學校以共同供應契約期限屆至之日,計算上訴人之履約期間,係明顯高估上訴人之履約期間,倘被上訴人認為適用學校陳報之履約期間為正確,或認上訴人於教科書驗收合格後仍有履約行為,自應由被上訴人對此負舉證責任,然被上訴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原審也未命被上訴人提出相關證據,即片面認定上訴人之主張不足採,顯然違反舉證責任之規定;又被上訴人作成第一次處分,嗣依訴願決定重為處分,就93年4月、6月、10月及95年5月之代金,命上訴 人繳納之金額,高於第一次處分之金額,顯有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然原判決認被上訴人重為處分之結果,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顯有違訴願法第81條規定;且92年6月 代金請求權依法已罹於消滅時效,原判決認其尚未罹於時效,亦有違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而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 之違法;再以9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康軒版教科書共同供應契約為例,適用學校增購教科書必須於開學之日起二週內為之,並非於共同供應契約期間內均得隨時向上訴人辦理增購,原判決稱履約期間內,上訴人仍處於履約之準備狀態云云,顯與事實有違,原判決以招標機關或適用學校得向上訴人辦理增購為由,認上訴人於共同供應契約期間內均受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範,明顯張冠李戴,其認定事實顯與卷附證據資料不符,而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等語,為其論據。惟核上訴狀所載內容,或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指摘其為不當,或係執其歧異之見解,就原審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及理由矛盾之違法,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 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尚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 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金 本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吳 玫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