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399號上 訴 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秀明 被 上訴 人 星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秀卿 被 上訴 人 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5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依據檢舉調查結果,以被上訴人等於GOHAPPY線 上快樂購網站刊載廣告表示「市價57折-晶饗美食聯合優惠券」、「一人只要$499台北101WASABI、新竹WASABI、信義 誠品泰市場三家通用四人同行只要$1,996元,原價$3,520元,市價57折」,就其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41條前 段規定,以民國98年12月4日公處字第098172號處分書命被 上訴人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分別處被上訴人各罰鍰新臺幣(下同)8萬元(下稱原處 分)。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53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主張:原處分認定案關廣告所載「市價57折-晶饗美食聯合優惠券」、「一人只要$499台北101WASABI、新竹WASABI、信 義誠品泰市場三家通用四人同行只要$1,996元,原價$3,520元,市價57折」,雖與廣告下方所載台北101WASABI、新竹 WASABI及泰市場之飯店原價併予觀察,消費者或可認知「原價$3,520元」係指涉台北101WASABI假日晚餐價格,惟參照 晶華公司98年10月29日到會陳述內容及所提供101WASABI餐 廳價格表,自98年3月21日起,101WASABI餐廳假日用餐時段分為早午餐、午餐、午晚餐及晚餐,午晚餐及晚餐時段用餐價格分別為660元(含服務費)及800元(需另加收10%服務 費),則消費者雖得持所購優惠券不加價於午晚餐時段用餐,然101WASABI餐廳實際供餐價格為660元,4人用餐價格合 計為2,640元,非為廣告所載3,520元,又倘消費者欲於晚餐時段用餐,則需另行支付每券600元代價,所支付價格亦超 出廣告所示每人平均價格499元或4人同行1,996元,則消費 者持案關餐券赴101WASABI等餐廳用餐,實無從享有廣告所 表示以1人499元或4人同行1,996元之價格得消費3,520元餐 點而獲57折折扣,自可認被上訴人於廣告就所售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表示,此差異並將引致消費者就其優惠產生誤認,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原判決引用「行政 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第4項之規定,認定被上訴人計算折扣方式,客觀上具有多重合理解釋之空間,廣告並無引人誤認之明顯意圖等情,顯未以相關交易相對人普通注意力認知為判斷,未符上開法條之規範意旨,實屬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王 福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