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77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771號
- 抗告人
- 盧志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立萬和國民中學間成績考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狀未記載如何廢棄原裁定及就本案如何裁判之聲明,經原法院審判長以100年度再字第5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0年5月4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抗告人迄至100年5月12日始補提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因仍未載明其不服之原確定裁定案號,如何判決之聲明,具體之再審理由等事項,原法院乃以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裁定駁回其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未具體指明原裁定有何違誤,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