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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771號

成績考核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帥嘉寶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771號

抗告人
盧志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立萬和國民中學間成績考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狀未記載如何廢棄原裁定及就本案如何裁判之聲明,經原法院審判長以100年度再字第5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0年5月4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抗告人迄至100年5月12日始補提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因仍未載明其不服之原確定裁定案號,如何判決之聲明,具體之再審理由等事項,原法院乃以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裁定駁回其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未具體指明原裁定有何違誤,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77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成績考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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