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1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14號
- 上訴人
- 新竹縣政府
- 代表人
- 邱鏡淳
- 訴訟代理人
- 許美麗 律師
- 被上訴人
- 許明發(兼許明欽、許溫玉霞、許鴻文、許鴻斌之
被選定當事人)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39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上訴人欄所載:「許鴻賓」,應更正為:「許鴻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